公安部交管局:確保高考期間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交通 高考 法律 社會 駐馬店網 2017-06-09

涉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先放行後處理”

□週刊記者 萬華翼

創造安全暢通的

道路交通環境

2017年高考正在進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門綜合採取措施,全力保障高考期間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通知明確,高考期間,對涉考車輛發生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教育警告後及時放行;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先考試後處理”的原則取證後先予以放行,事後妥善處理。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針對高考期間道路出行特點,研究制訂方案,科學組織交通,加強秩序管控,廣泛宣傳引導,為廣大考生創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要聯合教育行政等部門,開展校車安全隱患“清零”行動,堅決杜絕不合格的車輛和駕駛人接送學生。

針對考點周邊道路交通流量大問題,採取區域禁鳴、路段限速、單向交通、分車種限行等措施,加強警力部署,增設護學崗,嚴查亂停亂放、亂鳴喇叭、違反禁限行等突出違法行為,確保考場周邊道路通行有序暢通。

針對考場周邊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問題,在有條件的單位和道路兩側設置臨時停車場地和泊位,增設停車引導標誌,方便接送考生的車輛停放。

“先放行後處理”是人性化執法

高考期間,各考點周圍人流車流密集,加之一些送考車輛為趕時間而搶道加塞,很容易造成交通違法,引發交通事故。如果按照常規方式現場處理,不僅肇事車輛上的考生難以按時趕到考場,還會導致交通擁堵,讓更多考生受到影響。因此,“先放行後處理”合情合理,既能保障道路通行有序暢通,又能做到對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有效兼顧了靈活性和原則性。

不過,涉考車輛交通違法,“輕者教育警告,重者考後處理”,這並非無底線的法外留情,而是有法可依。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由此可見,對於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警告就是一種執法手段。

相關車輛的司機不要存僥倖心理

但“先放行後處理”不等於不處理,只是將處理環節延後,並非賦予涉考車輛不受交規約束的特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此,即使先予以放行,相關司機也不能存僥倖心理,而應事後主動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否則會得不償失。

涉考車輛違法“先放行後處理”,體現了交警部門對於考生權益的重視,可謂用心良苦。當然,為考生出行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還需要廣大交通參與者的積極配合和共同努力。一方面,對於考生及家長來說,要提前熟悉考點周邊道路的情況,合理選擇出行方式和出行線路,在考試當天提前出門,避免為趕時間而導致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要儘可能少開私家車,多拼車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把有限的道路資源讓出來,方便考生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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