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反恐部門對一加油站開出反恐罰單

交通 傳染病 社會 南陽高新政法 2017-04-13

2017年3月13日,我市反恐部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對未進行實名登記銷售散裝汽油的加油站處以11000元罰款,並對加油站主管人員鄭某處以9000元罰款。

2016年12月24日,淅川縣公安局對違反規定的交通加油站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近期,淅川縣公安局在偵辦一起案件中發現,2017年3月12日22時許,淅川縣交通加油站員工鄧某在經主管人員鄭某同意後違反規定銷售散裝汽油2塑料壺(價值110元),未進行實名登記。淅川縣反恐部門在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87條第四項以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管制或限制交易措施,對交通加油站處以11000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鄭某處以9000元罰款。

《反恐怖主義法相關法條》: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的;

(二)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

(三)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來源:南陽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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