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動三輪、四輪車要謹慎,其不具備上路行駛許可!

購買電動三輪、四輪車要謹慎,其不具備上路行駛許可!購買電動三輪、四輪車要謹慎,其不具備上路行駛許可!

最近,有市民朋友向交警部門諮詢,問自己的父親想買一輛電動三輪車出行,不知這樣的車能不能上路行駛,需不需要駕駛證?

交警回答

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電動三輪、電動四輪車都不具備上路行駛許可,他們沒有一種車型收錄在工信部頒佈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裡,根據國家規定只有被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範圍的車輛才能辦理牌證,未列入其中的車輛不能辦理牌證,車輛不能上路行駛。因此,市場上銷售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沒有獲得上路行駛許可,上路行駛違法。個別商家以新能源車為噱頭,欺騙消費者購買,2012年國務院發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中明確強調“低速電動車不屬於新能源汽車”,這樣的車輛生產本身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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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商家面對消費者時,聲稱電動車或者說是老年代步車屬於非機動車,不用駕駛證。但實際上,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大都屬於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但所駕駛的機動車不具備上路通行許可,而且無證駕駛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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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並不等於是非機動車,電動車、柴油車、汽油車、太陽能車等等,都是從車輛動力來源進行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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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劃分標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於機動車、非機動車都有明確的定義,對於機動車的類型有著明確的分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三項、四項的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其中“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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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9年5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並於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主要技術指標為:1、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里每小時;2、整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能力,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4、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240瓦。

我們在武都街頭所看到的電動三輪、四輪電動車,從動力裝置看是以電力驅動,而且其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指標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已經不是非機動車範疇,屬於機動車。

在交通事故處理當中,有許多電動三輪、四輪車經過鑑定機構進行車輛類型鑑定,鑑定結果都為機動車。雖然鑑定結果為機動車,但是由於這些車輛類型,沒有一種車型收錄在工信部頒佈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裡,沒有獲得上路通行許可,因此不能辦理牌證,不能上路行駛,也可以說,這些車輛的生產、銷售均違法。

蜀黍提醒

請大家不要購買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超標電動車。沒有獲得國家3C認證的電動車存在設計、製造等安全風險,不具有上路通行許可,違法上路行駛安全風險極大。交警部門為了保證道路通行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於無證駕駛電動三輪、四輪車的駕駛人將依法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罰款,扣留車輛的處罰。對於持有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四輪車的駕駛人將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罰款、記分、扣留車輛的處罰。

購買電動三輪、四輪車要謹慎,其不具備上路行駛許可!

監製:白東東

審核:吳繼忠

編輯:郭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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