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注意!今起停放非機動車超出停放線或無序停放要挨罰'

交通 自行車 桂林 法律 桂林生活網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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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秩序,也造成市民交通不便。7月31日,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了解到,我市從8月1日起實施《桂林市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城市非機動車佔道停放綜合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管理秩序,保障市民交通出行的合法權利。

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要“入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非機動車佔道停放規範管理,營造整潔、有序、安全、暢通的城市交通環境,不斷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從去年年初起,我市相關部門根據《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開始起草《辦法》,並廣泛徵求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局、市物價局、各城區政府以及相關委、辦、局等11個單位的意見,並對相關修改意見予以部分採納。《辦法》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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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秩序,也造成市民交通不便。7月31日,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了解到,我市從8月1日起實施《桂林市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城市非機動車佔道停放綜合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管理秩序,保障市民交通出行的合法權利。

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要“入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非機動車佔道停放規範管理,營造整潔、有序、安全、暢通的城市交通環境,不斷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從去年年初起,我市相關部門根據《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開始起草《辦法》,並廣泛徵求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局、市物價局、各城區政府以及相關委、辦、局等11個單位的意見,並對相關修改意見予以部分採納。《辦法》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兩年。

市民注意!今起停放非機動車超出停放線或無序停放要挨罰

秀峰區城管執法人員將非機動車移入停車區域。

《辦法》一共21條,內容主要包括適用管理範圍、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等方面內容。

桂林市各城區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辦法》。《辦法》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包含共享單車)、人力三輪車、二輪電動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二輪摩托車參照非機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辦法》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停車線內規範、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物價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非機動車輛的停放管理,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對亂停亂放的非機動車及時整治和清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門,指導各城區城市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停放場所規劃設置及管理,監督管理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和非機動車停放,並負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

各城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落實本轄區除市級管護道路兩側及人流密集的商場、廣場周邊區域外非機動車收費和轄區內免費停放場所的設置,加強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收費停放點要做到“四個統一”

市城管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隨著我市非機動車保有量不斷提高,各類非機動車違規停放嚴重侵佔了大量道路資源,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面臨諸多問題,《辦法》的制定與出臺,進一步加強了非機動車佔道停放法治化管理,也維護了市民出行的合法權利。

非機動車的停放點實行劃線免費管理和收費管理,其中,桂林市各城區市級管護道路兩側及人流密集的商場、廣場周邊區域的非機動車佔道停放收費管理點位由市城管部門設置,其它公共區域非機動車佔道停放收費管理點位由各城區城管局設置後報市城管部門備案。

非機動車收費停放點的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服裝、統一標識牌、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票據;(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範;(三)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四)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五)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明碼標價;(六)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規範管理停放的非機動車。

《辦法》加強了對違規停放非機動車的管理,處罰根據《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停放非機動車輛超出停放線或者無序停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非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擅自劃定停車位或者設置地鎖等裝置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至於無序停放公共租賃自行車或者共享自行車的,使用人在現場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使用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經營公共租賃自行車或者共享自行車妨礙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譚熙 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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