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8月份社會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曝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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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社會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關於加強社會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

工作的實施意見》

(煙交安辦[2015]7號)要求

8月份,蓬萊市交安委依法對轄區發生的1起

社會單位車輛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進行了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下發了

《社會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情況通報單》

現將1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2019年06月24日10時30分許,陶某某駕駛魯YT67**號小型轎車(系聯合出租公司所屬車輛)停於鐘樓東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蓬萊分公司門口,王某開左後門下車時車門與由西向東的吳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吳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同月27日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您

(一)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二)電動自行車通過路口時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超速、闖紅燈、逆向行駛等。

(三)在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應當靠道路最右側車道行駛。

(五)電動自行車在路口停車等待紅燈時,應依次停車等待,禁止穿插超越前車、禁止越過白色停止線。

(六)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七)電動自行車嚴禁安裝遮陽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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