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車不讓人,我就告到你單位,如此做法究竟是明智還是任性?

交通 法律 社會 周明華 周明華 2017-11-02

對碰靶芯:對碰靶芯:為了進一步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車讓人”主題實踐活動,不斷提升市民交通文明素質,近日,西安市文明辦聯合市交警支隊、市直機關工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交通局等多部門建立並實施“車不讓人”交通違法行為“抄告”制度。督促相關單位依照內部管理規定對違法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內部處罰。由市文明辦定期彙總全市整體數據,組織媒體進行刊發,並適時對各單位“車不讓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A、正方:這個可以有

文|呂也玫

斑馬線前車不讓行人將被抄告駕駛人所在單位,不僅是擴大駕駛人交通違章的負面影響,而且是希望單位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培訓,提高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法律法規意識,共同遵守交通規章,別做違法違章之事,從而確保斑馬線前車不讓人成為社會共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行人橫道時,應減速行駛;遇行人正通過人行橫道時,應停車讓行。”如果機動車不禮讓行人,既是一種不文明行為,也是一種違章行為,交警可依法處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

你敢車不讓人,我就告到你單位,如此做法究竟是明智還是任性?

如果違章的駕駛人是單位的幹部、職工,不僅給自己臉上抹黑,也給單位臉上抹黑,把駕駛人的違章行為抄告單位,是應該的。否則,不引起單位注重,加強教育與管理,一個單位違章的幹部、職工增多了,必然會損害單位的良好形象。畢竟,單位的幹部、職工連交通規章都不遵守,怎麼能保障其自覺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

時下,車不讓人是一種普遍現象。究其根源,說穿了,是駕駛人的一種從眾心理在作祟,大家都不減速、都不禮讓行人,我讓了就不正常。其背後折射出駕駛人的法律法規意識淡薄,以為法不責眾,即使處罰落到自己頭上,也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而不是罪有應得,才導致駕駛人斑馬線前車不讓人氾濫。

殊不知,對機動車來說,行人是弱勢,行人碰一下車子,車子秋毫無損,但車子碰一下行人,就會造成行人傷亡事故。斑馬線前車不讓人,倒黴的永遠是行人。而駕駛人的法律法規意識淡薄,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單位教育與管理缺位的原因,所以,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加強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法律法規教育,提高他們的守法遵規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律規章,再別幹違法違章之事。

畢竟,幹部、職工斑馬線前車不讓人,造成了交通事故,輕者,影響幹部、職工的心情,不利於提高工作效率;重者,加重幹部、職工賠償負擔,讓他們“賠不起”,甚至會導致幹部、職工妻離子散。這又需要單位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開展人性化的關懷,增加額外負擔。所以,根據交警部門抄告的情況對違章的幹部、職工進行教育與管理,既是為幹部、職工及其家庭好,也是為單位好,所以,車不讓人抄告單位,這個可以有。

據公安部曾經通報:至2016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9億輛,其中汽車1.94億輛;機動車駕駛人3.6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超過3.1億人。對於這麼龐大的駕駛員隊伍,在斑馬線前是否車讓人,確實需要提到從嚴治理的議事日程。而今,車不讓人抄告單位,就是引進單位同時強化治理的好辦法,值得肯定。但僅此還不夠,還應該像治酒駕一樣進行治理,以此敦促駕駛人長記性,讓他們敬畏法律法規,從而矯正他們的不良駕駛行為,讓斑馬線前車讓人成為社會共識。

你敢車不讓人,我就告到你單位,如此做法究竟是明智還是任性?

B、反方:闖法律“紅燈”了

文|朱忠保

交通違法抄告單位,雖然名義上不是處罰,但實際上這種將個人不光彩的一面廣而告之,讓當事人在單位裡感到難堪,無異於變相處罰。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顯然,交通違法抄告單位,不在法定的處罰手段之列。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抄告單位於法無據,有悖依法行政。

班馬線前,機動車禮讓行人,這是有法律規定的,體現的是對人的尊重,體現的是生命至上。出臺“抄告制度”,動機當然是好的,效果也是明顯的。但是,難道就因為動機良好、效果良好,就可以無法無天,就可以任性處罰嗎?在我國,按照《道路交通法》的有關規定,在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的,罰200元,扣3分,這樣的處罰,有法律規定,交警執法,有法律支持,違法者沒有異議。但“抄告”制度,將市民的違法行為“抄告單位”,因為缺少法律依據,無法可依,因此理不直氣不壯,屬於違法執法,闖了法律的“紅燈”。

你敢車不讓人,我就告到你單位,如此做法究竟是明智還是任性?

需要強調的是,一切“正義”舉動都必須在合法有序的範圍內進行,法律底線也不能隨意僭越。“交通違法抄告單位”,折射出的正是法律的盲區,執法機關帶頭違法,更折射出執法機關與公權力機關的法律意識淡薄,是一群法盲所為。因為得不到相關法律的支持與授權,所以也不存在任何正義性,相反屬於濫用執法權。

現在,我國正在建設法治國家,執法機關作為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所有的執法行為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都必須有法律作依據,都必須依法行使職權,違法執法的後果,在社會上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比起普通公民的一般違法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交警部門要想提高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的懲處力度,有的是辦法,比如提高罰款力度,加大扣分力度等,大可不必“違法創新”,突破法律的框架,搞違法執法,反倒陷自己於兩難的境地。違法的市民若是將其告上法庭,執法機關必然敗訴無疑,反倒讓自己難堪和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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