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鎮敬老院長勾結民政所長,貪汙寄養費得2萬元被判6個月

江西 農村 法律 樂安 移民 刑法 江西政法 2019-06-29
江西一鎮敬老院長勾結民政所長,貪汙寄養費得2萬元被判6個月

江西一敬老院院長侵吞老人寄養費

法院:截留老人寄養費屬於貪汙特定款物應從重處罰

江西一鎮敬老院長勾結民政所長,貪汙寄養費得2萬元被判6個月

案 例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武某利用擔任江西樂安縣某鎮敬老院院長的職務之便,與該鎮民政所所長龔某合謀,採取收款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的方式,將本應繳入樂安民政農村五保供養專戶的敬老院社會人員寄養費等收入予以截留,存入個人銀行卡內,並夥同他人對敬老院寄養費公款進行私分,其中武某參與私分三次,個人共分得2萬餘元。

敬老院社會人員寄養費是否屬於特定款物,武某貪汙寄養費是否應從重處罰?訴訟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寄養費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貪汙特定款物中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之一款物,對武某不應從重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寄養費是民政特定資金,屬於特定款物,對武某應從重處罰。(新法制報記者徐明整理)

斷 案

法院審理認為,貪汙罪中特定款物的範圍具有開放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屬於加重情節,故特定款物不限於列明的九種款物,與所列舉的款物性質相當的款物均可以認定為特定款物。特定款物的發放對象一般為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款項被貪汙後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寄養費是非國家集中供養的五保戶但與民政部門簽訂收養協議的困難老人向敬老院支付的生活費用,同樣是保障被收養老人最低生活水平,寄養費被侵吞,必然使老人持續處於生活困難狀態,基本生活受到現實、迫切的損害。

本案中,社會寄養人員的生活費用都放在集中供養五保戶的生活補貼中列支,武某明知社會寄養費應繳入民政農村五保供養專戶仍予以截留或私分,佔用了五保戶的生活補貼,導致敬老院全體老人的生活水平整體下降,故認定武某的行為屬於貪汙特定款物。最終法院考慮到武某具有自首情節,又退繳了全部贓款,對武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廖勇)

江西一鎮敬老院長勾結民政所長,貪汙寄養費得2萬元被判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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