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倆老鄰居為一根鐵樁發生爭執 法院:各擔責50%

江蘇 蘇州 法律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2019-06-17
江蘇蘇州倆老鄰居為一根鐵樁發生爭執 法院:各擔責50%

71歲的王老太與66歲的孫大爺是多年的鄰居,本來關係還不錯,可最近為了地面上的一根鐵樁子,兩家鬧得很不愉快,不僅沒有理性溝通、妥善解決,還進一步發展為肢體衝突,導致王老太受傷,於是訴至法院索賠。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孫大爺賠償王老太4萬餘元。

2018年4月15日10時許,原告王老太的女婿沈某在原告家西邊安裝了自來水龍頭,並在地上打了鐵樁。“樁子是保護水管不被撞壞,再說樁子是打在我家地盤的。”據沈某事後陳述,“鄰居孫大爺的兒子認為這個樁子容易碰壞他家小汽車,沒有和我商量,就過來直接把樁子拔掉了,我們就吵了起來。”

“鐵樁妨礙我們家車輛出入,我兒子剛拔掉,他們家好幾個人就過來了,我看到沈某手裡有個榔頭,就上去把榔頭攥住,怕他打人。”孫大爺稱,當時是想去拉開兒子和沈某,不知道王老太什麼時候過來的,轉眼就看見她倒在地上起不來了。

王老太則一口咬定是孫大爺父子打傷自己的。而孫家的租客李某和孫大爺的孫子均陳述,當時王老太用手拽孫大爺的袖子,孫大爺右胳膊一甩,王老太轉了一圈就坐在地上。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84037元。

關於雙方的責任,承辦法官指出,首先,從事發原因來看,雙方家人系因地面上一根帶刺的鐵樁子而產生糾紛,面對糾紛,雙方本應理性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但雙方發生爭吵並繼而產生肢體衝突,原告王老太的女婿沈某手持榔頭,雙方爭奪榔頭過程中王老太受傷,對此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

其次,從原告受傷經過來看,王老太稱系孫大爺抓住其左手把其摔倒在地,被告還用腳踢了其左側腰部,但該陳述系原告單方陳述,且未有其他證據佐證,孫大爺及其子,以及沈某均稱不清楚王老太摔倒經過,故不應以原告單方陳述作為定案依據。租客李某身份較為中立,其陳述與孫大爺11歲的孫子的陳述相一致,證言可信度較高,法院予以採信。

綜上,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有一定責任,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擔50%的責任,被告承擔50%的責任,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2018元。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趙建榮 艾家靜

編輯: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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