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男子因感情受挫殺死路人女子並分屍 一審被判死刑

江蘇一男子因感情受挫殺死路人女子並分屍 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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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受挫,感覺生活、工作壓力大,男子王某聽見被害人譚某聲音像其前妻,於是跟蹤譚某到偏僻小路,后王某將譚某殺害並分屍,拋入河道、草叢。6月26日,記者獲悉,浙江寧波中級人民法院已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死刑。

35歲的王某是江蘇人,初中文化,案發前是寧波波一家公司的駕駛員。根據指控,2018年6月的一天,王某酒後騎自行車途經寧波市上,因感情受挫,感覺生活、工作壓力大,聽見被害人譚某聲音像其前妻,於是尾隨譚某至偏僻小路,趁其不備,將譚某拖入小樹林內,猛掐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對於指控,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他懷疑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表示自己沒有賠償能力。他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王某犯故意殺人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表示王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良好,能夠積極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配合公安機關查清了案件的相關情節,有一定悔罪表現。王某平時工作認真,企業老闆對其印象良好,也沒有犯罪前科和受過行政處罰,請法庭量刑時考慮上述情節。

司法鑑定意見顯示,王某作案時處於醉酒狀態,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發當天,王某見譚某手持手機和一個白色手提袋孤身一人走在路上,於是將自行車棄置路邊,步行尾隨譚某,後將譚某強行拽入一側小樹林內,掐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爾後,王某駕駛公司所有的白色廂式貨車到殺人現場,將被害人的屍體用車運到公司,後分屍並拋入河道和草叢。

法院認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某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雖然王某歸案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經鑑定,王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其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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