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小汽車撞倒後又被貨車撞了身亡,責任咋劃分?

一名駕駛兩輪摩托車的男子,停在雙黃線位置等待過馬路時,不幸被一輛小轎車撞倒,而後又碰上迎面駛來的重型大貨車,導致這名男子不幸離世。日前,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認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貨車與小汽車司機責任應當三七開。

當日,小汽車駕駛員李某沿著興隆臺區新工街某路段由西向東行駛時,因速度較快與停在雙黃線位置等待過馬路的摩托車司機楊某撞個正著。驚慌失措下,楊某連人帶車向斜前方倒去。本來楊某頂多受點傷,但接下來的一幕,讓這起交通事故徹底變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在楊某傾倒時,迎面來了一輛重型自卸大貨車與其二次相剮,讓楊某當場失去了生命。

事故發生後,經市交通警察支隊興隆臺大隊現場勘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汽車司機李某超速行駛,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趙某未按規定使用燈光、非法改裝燈具、運輸貨物超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而摩托車駕駛員楊某無責任。事後,小汽車和大貨車司機都悔恨不已。楊某家中還有母親和妻兒,三方就如何賠償始終沒有達成共識,無奈之下,三方只能上法庭討說法。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起案件中,李某和趙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車輛造成楊某死亡的損害結果,小汽車司機李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其承擔本案70%的民事賠償責任。貨車司機趙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法院認定其承擔本案3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汽車及大貨車分別在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相應的保險,遂法院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判決這三家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在相關保險限額內賠償楊某家屬共計70餘萬元。(宋卓 王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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