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法律實務)

婚姻 法律 律者遠慮 律者遠慮 2017-11-04

常言道: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結婚時海誓山盟,離婚時分釐必爭!

離婚時,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反之,女方在下面這五種情況下,可以不返還彩禮:

“離婚”時,女方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法律實務)

圖片來自網絡

第一種情況: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 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上,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

第二種情況:未登記結婚,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的。

  • 在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

  • 此時,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離婚”時,女方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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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未登記結婚,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 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家庭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

  • 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第四種情況:未登記結婚而同居生活,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

  • 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離婚”時,女方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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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情況: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

  • 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

  • 這裡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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