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明
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有過錯情況下,如何選擇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的時間和被告?
實戰訣竅:重新起訴離婚及要求婚姻過錯方賠償
案例簡介:
向女士與彭某系大學同學,相戀多年後結婚。結婚八年後,向女士發現彭某與其同事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彭某發誓是一時糊塗,向女士原諒了了彭某,但彭某隨後又多次與其他女人有染,還在外面和其中一位女子長期同居,向女士發現後,無法忍受,但因孩子和經濟原因,向女士暫時不想離婚,但為了懲罰彭某,向女士在和彭某分居的同時,起訴彭某和其同居的第三者要求婚姻損害賠償,一審法院對向女士的訴訟不予受理。
敗訴原因分析:
本案中向女士的敗訴原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就是在知道可以對婚姻有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不知道提出該項賠償的前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生活中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應該以提出離婚為前提。因此,如果要主動提出婚姻人身損害賠償,其時間應該為提出離婚的同時。
第二,作為第三者是否承擔賠償,目前法律沒有進行規定,因此屬於起訴主體錯誤。婚姻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應為在婚姻生活中存在過錯的過錯方。
反敗為勝的策略:
本案反敗為勝的策略,就是重新進行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出賠償。在掌握對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要想獲得婚姻損害賠償,就要以有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起訴對方離婚的同時,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
風險提示及預防方法:
離婚損害賠償是規定配偶一方因其過錯行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配偶他方得請求賠償其財產上的損失和非財產上的損失的民事賠償方式,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該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從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主動提出損害賠償的,應該在提出離婚時才能提出。被動提出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提出起訴。作為婚姻生活的受害者,需要注意上述問題。
對於和婚姻中的有過錯方進行同居或其他婚外行為的第三者,目前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作為婚姻生活中的無過錯方,不能列其為被告進行起訴,以免遭受敗訴風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