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丈夫私貸鉅款 離婚後卻要妻子來還

原標題:丈夫私自貸鉅款,離婚後卻要她來還

張仁平 鄧烈輝

在福建省莆田市教書的吳老師,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會遭遇120萬餘元的“飛來橫債”,而且還是前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貸款買豪車欠下的。

“對這筆欠款,我毫不知情,也沒參加過法庭庭審,為什麼判決讓我一起還債?”直到法院強制執行時,才驚悉自己揹負了這筆債,吳老師不服該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她決定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經過審查材料,我們發現了疑點,通過筆跡鑑定排除了虛假證據,進而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為吳老師討回了公道。”近日,晉江市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講述了辦理該案的全過程。

據檢察官介紹,2016年3月,吳老師發現自己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了,她既疑慮又驚慌。幾番查證後,才知道自己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要求其向某銀行支付欠款本金和利息120萬餘元。

當時吳老師就蒙了。於是,她到法院查詢,發現判決書上載明:2013年10月,陳某(吳老師前夫)和她向銀行借款128萬元用於購買瑪莎拉蒂小轎車,二人未按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系違約行為,應償還銀行本金和利息共計120萬餘元。

然而,吳老師說自己對這筆貸款並不知情,也未曾簽過任何借款文書,並且早在2014年4月就已和陳某離婚,同時由於借款合同中所填寫的地址及聯繫電話不是她的真實信息,導致她無法收到法院開庭傳票,未能參加法院庭審,對判決並不知情。瞭解了事情的始末後,吳老師覺得冤枉、憋屈,遂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但申請再審結果未如願。2016年12月,她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2018年1月,得知不服判決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吳老師走進了晉江市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檢察官仔細審查材料,並開展調查工作,發現了幾個關鍵點:

——經過對《個人擔保貸款合同》及個人借款借據上吳老師的簽名進行筆跡鑑定,發現不是吳老師本人書寫,簽名系偽造;

——借款雖然是吳老師與陳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但簽名是偽造的,無法證明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借款用於購買豪車,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離婚協議未對豪車進行處置,吳老師並未分享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7月11日,晉江市檢察院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還認為,銀行作為出借方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其作為金融機構未嚴格按照規定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籤制度,導致吳老師的簽名被偽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及後果。

再審檢察建議發出後,銀行向檢察院出具情況說明,表示自願向法院申請撤回對吳老師的強制執行申請,並表示不再向吳老師主張任何權利。後銀行與吳老師達成和解協議。

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作出民事決定書,決定不予再審。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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