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要案縱覽:胡長清受賄、行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胡長清 江西 南昌 江澤民 大河看法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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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要案縱覽:胡長清受賄、行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案情簡介

胡長清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胡長清立案偵查。2000年2 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0年2月13日、14日,南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後90次收受、索取18人及江西省商業儲運公司的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44萬餘元。胡長清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有關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鉅額財產損失。

南昌中院於2000年2月15日作 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胡長清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超出其合法收入的161萬餘元,予以追繳。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胡長清提起上訴。2000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0年3月8日,胡長清被執行死刑。

案件背景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後,面對國際國內形勢的重大考驗,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滋生蔓延的嚴峻形勢,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提出“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緊緊圍繞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穩步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明確“堅決遏制腐敗蔓延”的目標任務,提出“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作風建設要求,不斷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力度。

意義與影響

胡長清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副省級高官。胡長清從一個黨的高級幹部墮落成為一個腐敗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背棄了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私慾極度膨脹。本案的判決可以讓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中高級領導幹部從胡長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鑑。

來源:人民法院報

整理撰稿:歐陽銘琪| 編輯:吳凡 歐陽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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