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熱議“河長制”入法:建議對失職河長追責

環境汙染 水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人民網 2017-06-25

人民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趙恩澤) 今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河長制”入法、農村水汙染治理等成為代表、委員討論焦點。

馮淑萍委員提到,本次修正案草案對散養畜禽處理有要求,對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但是對農村居民糞便汙水如何收集處理沒有要求,“應該有一個法律要求。在法律中對城鎮生活汙水的集中處理有要求,而且提出財政要給予支持,我認為農村要和城市一樣,也應該有財政支持。”

呂薇委員說,草案新加的第5條,提到建立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環境治理等工作。但目前,河長制還是一個試點,處於過渡階段,現在就用法律固定下來是否合適?

全國人大代表康永恆認為,草案將屬於行政手段的“河長制”上升為法律規定,實現了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區轄管理權之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但不能僅是“組織領導工作”“,還要擔負相關責任,建議在相關章節增加法律責任的追究條款。

郭鳳蓮委員說,目前隨著旅遊事業的迅速發展,有不少水庫上游周邊開發了旅遊景點,釣魚、水上游、農家樂等,已經造成汙水排放,建議增加相關條款,即上游水庫周邊建築物的清理和整頓,合理保護下游農村、農民飲用水的合法權益。

鄧秀新委員建議在草案第4章增加一條,即國家建立重汙染企業退出機制。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環保主管部門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確定重汙染企業退出名單;國務院綜合宏觀調控、財稅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激勵和引導重汙染企業退出。

董中原委員說,建議第52條修改為“國家支持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制定全面覆蓋農村居民需求的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長期工作計劃和年度建設目標”。

他認為,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不僅關係到水汙染防治,也關係到農村整體環境治理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關係到農村的整體經濟社會發展前景,因此國家應全面支持、綜合考慮,地方政府應承擔相應責任,統籌規劃,拿出切實可行的年度建設計劃和長期的工作目標

劉振來委員表示,造成現在水汙染嚴重的狀況,人為製造、排放汙染是個主要原因。同時也要看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監管不力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履職、不盡職、不作為、亂作為,造成水汙染嚴重後果的,應該嚴肅追究責任。

他認為,現在的法律條款只是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講了“依法給予處分”六個字,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建議進行必要修改,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失職失責如何進行處罰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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