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機動車排汙防治條例徵集意見: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可對機動車採取限行及限量

環境汙染 空氣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掌上蘭州 2017-04-18

4月17日,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從蘭州市政府法制辦瞭解到,蘭州市政府法制辦對《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進行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5月5日前反饋自己的意見、建議。

減少機動車排汙:《條例》提出,蘭州市、縣(區)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優化公共交通設施,加強軌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車設施的建設,完善公交線路規劃,改善公交車、自行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減少機動車排氣汙染。鼓勵未達到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

●機動車排放標準:規定蘭州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汙染物排放狀況,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在執行前6個月向社會公佈。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不得拆除、閒置排氣汙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系統,保持排氣汙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限行措施:蘭州市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氣汙染程度,可以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汙染時,可以採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限量措施:蘭州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的保有量。採取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措施,應當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並在實施30日以前向社會公告。

●定期排放檢驗措施: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放檢驗,未經定期排放檢驗的,不得進行安全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上傳機動車檢驗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在用機動車經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維修並複檢。

●處罰措施:對在蘭州市行駛的機動車的汙染物排放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處2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對擅自拆除、閒置排氣汙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兩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放檢驗的,處600元罰款;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放檢驗的,處2000元罰款。

意見建議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註明“立法徵求意見”字樣。也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 王釗 實習生曹西利

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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