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檢察院審查辦理的涉黑案件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入典型案例選編2019/6/26(625)

黑社會 洪湖市 洪湖 荊州 經濟 刑法 長江 燕窩 洪湖市人民檢察院 2019-07-01
洪湖市檢察院審查辦理的涉黑案件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入典型案例選編2019/6/26(625)

洪湖市檢察院審查辦理的張新民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入《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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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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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05年,被告人張新民刑滿釋放後,與被告人張紅某、張清某等人在長江燕窩段水域非法採砂,並在洪湖市燕窩鎮放高利貸、開設賭場,獲取經濟利益、聚斂錢財,逐步形成了以張新民為組織者、領導者,張紅某、張清某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進一步阻止、排擠競爭對手,控制長江燕窩段水域非法採砂業,攫取鉅額經濟利益,該組織先後網羅被告人李啟某等人,組織實施了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致一人死亡、兩人輕傷、多人輕微傷、多人財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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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義

該案系長江流域非法採砂涉黑案典型案件,存在著“三多三難”,即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多、涉案罪名多、調查取證難、證據固定難、案件定性難等問題,洪湖市檢察院在審查辦理案件中,注重串並研判,強化訴前指導,堅持“不是涉黑犯罪的一個不湊數,是涉黑犯罪的一個不放過”的法治理念,及時引導公安機關調整偵查方向,固定補充完善證據,對案件事實證據審核把關,將該案由一般刑事案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深挖出幕後主犯張新民。2019年3月27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新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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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曾令遠 蔣億高

編輯: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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