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建設平安內蒙古】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如何依法嚴懲'

黑社會 刑法 經濟 劉亮 陳偉 內蒙古 林西縣司法局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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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緊盯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揮出重拳,堅決懲治。梳理公開曝光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案件,可以發現,其中不少被通報對象都涉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為什麼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要“零容忍”

《刑法》規定,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呢?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即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其他人員若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包庇,或者放縱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特徵的,應該以其他罪論處。”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偉表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如2019年2月,浙江省紀委監委通報了以虞關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背後的腐敗和“保護傘”問題,包括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監督管理總隊原總隊長阮文廣等16名黨員幹部因涉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被審查調查。

哪些行為構成包庇和縱容

根據相關規定: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的一切庇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既包括幫助其隱匿、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作假證明的行為,還包括為他們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向他們通風報信、替他們說情、遊說等一切妨害有關部門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如天津市公安局北京工作處原副處長孫海波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劉鳳學請託,出面宴請辦案人員,說情干預,還打聽、過問劉鳳學親屬涉嫌犯罪案件,幫助劉鳳學逃避罪責。

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範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如閆軍保在擔任河南省欒川縣公安局廟子派出所所長期間,不依法履行職責,對以王彥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多起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打擊處理,縱容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陳偉介紹,本罪系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論其情節輕重,危害結果如何。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應依《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以不認定為犯罪為宜。

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該如何處理

部分黨員幹部包庇、縱容的對象並不是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是惡勢力組織。什麼是惡勢力組織?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又該如何處理?

“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組織。”陳偉說,“為惡勢力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等,充當惡勢力‘保護傘’的,不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構成特徵的,應該以其他罪論處。”

實踐中,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追究惡勢力“保護傘”的案例比較常見。如黑龍江北安監獄政治處原主任劉亮、獄內偵查科副科長劉功楠、六監區二級警員程子江等3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中,劉亮等3人接受黑惡勢力崔巍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其打探有關案情,通風報信,並干擾調查取證工作,意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劉亮被法院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劉功楠、程子江被法院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羅澤旭)

來源:利劍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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