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中新網呼和浩特7月12日電 (記者 張林虎)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苗迎春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一案,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及彈藥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等多項罪名。

"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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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呼和浩特7月12日電 (記者 張林虎)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苗迎春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一案,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及彈藥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等多項罪名。

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呼和浩特市中院認為,以苗迎春為首的被告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達9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操縱輿論工具、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或者濫用新聞媒體監督權力的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同案另一被告人劉晏)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所轄區域的媒體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遂依法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主犯苗迎春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中新網呼和浩特7月12日電 (記者 張林虎)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苗迎春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一案,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及彈藥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等多項罪名。

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呼和浩特市中院認為,以苗迎春為首的被告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達9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操縱輿論工具、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或者濫用新聞媒體監督權力的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同案另一被告人劉晏)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所轄區域的媒體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遂依法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主犯苗迎春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內蒙古涉黑記者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石愷 攝

另外,該組織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到14年,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般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2年。

同時,被告人劉晏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實和違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

呼和浩特市中院故依法對被告人劉晏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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