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海口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世健等27人涉黑犯罪一案。
該組織被起訴指控非法獲利2300萬餘元。該案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多達40餘項,涉及黑惡勢力“保護傘”,以及非法採礦等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
其中,涉案人員海口甲子派出所原副所長邢某能涉嫌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受賄51萬餘元。該案庭審時間預計將持續3天。
以王世健為首的犯罪組織作惡多端
7月23日,海口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世健等27人涉黑犯罪一案。
該組織被起訴指控非法獲利2300萬餘元。該案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多達40餘項,涉及黑惡勢力“保護傘”,以及非法採礦等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
其中,涉案人員海口甲子派出所原副所長邢某能涉嫌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受賄51萬餘元。該案庭審時間預計將持續3天。
以王世健為首的犯罪組織作惡多端
被起訴17項罪名: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信用卡詐騙罪,窩藏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受賄罪。
非法牟取鉅額利益:
王世健為首的犯罪組織網羅了19名固定成員,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較為固定。2009年至2018年5月,牟取鉅額非法利益。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非法採礦獲利:4624540元
敲詐勒索磚廠獲利 :8736831.6元
強迫交易獲利 :8903807.55元
非法經營柴油價值:994837.2元
開設賭場獲利 :270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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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組織惡行
長期容留共同吸毒控制組織成員
2009年1月以來,被告人王世健以同族、獄友、毒友關係為紐帶,相繼糾集被告人王蕃立、王程等前科劣跡和社會閒散人員,在甲子鎮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了控制和管理組織成員,王世健明確組織規約:成員必須聽從指揮和安排,對他忠心,隨叫隨到,否則被責罵、毆打、驅逐出組織。為了籠絡成員,該組織按時給成員發放工資、紅利,定期聚集成員吃喝玩樂,免費提供毒品給成員吸食。
該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罪行敗露後,王世健通過出錢賠償被害人或威脅、恐嚇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幫助成員逃避、減輕法律打擊;成員被關押期間,組織支付生活費。
為了控制和凝聚組織成員,王世健長期容留成員共同吸食毒品、招待組織成員吃喝玩樂、聚眾賭博等。王世健等人將海南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某磚廠)辦公室作為據點,組織成員聚眾吸毒。
為爭奪生產資源聚眾鬥毆
2008年底,某發磚廠與某業磚廠為了爭奪生產資源產生糾紛。2009年2月17日15時許,代表某發磚廠利益的王世健等人與代表某業磚廠利益的王某東等人(另案處理),各自糾集數十人手持鋼管、木棍等工具互相鬥毆,現場秩序嚴重混亂,多人受傷。
甲子派出所民警出警到場勸解無效後不得不鳴槍示警,雙方才停止鬥毆。
非法濫採礦和強佔農用地
2009年至2018年5月,王世健為採挖“煤矸石”牟利,單獨或夥同王蕃立、王蕃乾等9人分別購買村民王某、王某福等人的自留地及強佔村民集體土地,在未辦理開採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王蕃立等人,長期私採濫挖“煤矸石”,並被國土部門多次處罰,屢教不改。經鑑定,王世健等人在該期間的採挖量達431620立方米,價值4316200元。
2011年,被告人楊建彬、彭春通過被告人王蕃明介紹,與王世健、王蕃明、馮某軒(已死亡)共謀,在甲子鎮某村設立贛某磚廠。在明知王世健沒有礦產資源開採許可證,楊建彬、彭春仍先後向王世健等人提供資金100餘萬元用於購買挖機、租賃採料地。案發時,贛某磚廠內仍存放著王世健等人供應的“煤矸石”原料,價值646270元。
敲詐勒索多名磚廠老闆上百萬
2013年至2018年,王世健多次以“借錢”為由勒索海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老闆劉某鐘的財物,並威脅稱如不借就不保障某磚廠的正常運營和原料供應。劉某鐘被迫同意。該磚廠共支付給王世健138.6萬元。
2012年,王世健、王蕃立、王程共謀,以保護某發磚廠的生產安全為由敲詐唐某瓊,要求唐某瓊支付4%的年利潤作為“保護費”,唐某瓊被迫同意,2013年至今,共支付給王世健等人158萬元。
2009年2月17日,王世健向唐某瓊提出為某發磚廠看場,確保該磚廠順利挖料、運料、生產,唐某瓊被迫同意僱請王世健維護磚廠秩序。經查,2012年至2018年王世健實際並未到磚廠上班,唐某瓊支付給王世健27.45萬元。
打掉“保護傘”
派出所副所長欲入股磚廠
以高息借款收受37萬元
自2009年起,王世健在甲子鎮某村非法採礦;
2013年至2015年,王世健夥同他人在甲子鎮開賭場。
王世健為得到時任海口市公安局瓊山分局甲子派出所副所長邢某能關照,避免違法行為被查處,多次送給邢某能2.7萬元。
2014年10月,邢某能向甲子鎮某磚廠負責人黃某強提出入股該磚廠,黃某強考慮到邢某能系甲子派出所副所長,便提出以高息借款的方式支付好處費給邢某能,換取邢某能的幫助和關照。
經商定,黃某強向邢某能借款50萬元,按年利率30%支付利息。同年10月23日,邢某能向黃某強轉賬50萬元,黃某強分別於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7日向邢某能支付兩年的“利息”30萬元。2017年4月,邢某能提出收回借款,黃某強於同年4月10日將50萬元本金及約6個月的“利息”7萬元共計57萬元轉入邢某能銀行賬戶。邢某能共收受黃某強支付“利息”總計37 萬元。
2017年10月,邢某能以購買其私家車購置稅及保險為由,向黃某強索要5萬元。黃某強答覆只有3.4萬元,邢某能同意。
檢察院指控:邢某能系該案中的“保護傘”,2010年至2018年,其利用職務便利,為涉黑團伙頭目王世健以及轄區內的磚廠等單位和個人在涉警事務方面謀取利益,從中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1.5萬元。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
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來源:南國都市報
記者:王燕珍 通訊員 覃易瓊
編輯:粟蕾 視頻編輯:歐萍
值班主任: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