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類型]以酒駕、醉駕司機為目標,採取車輛刮碰、身體接觸等手段,敲詐勒索財物的黑惡勢力。
[典型案例]郝某某等17人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案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間,以郝某某、吳某、侯某某為首的三個惡勢力團伙,與劉某某(已死亡)、王某某(另案處理)為首的兩個惡勢力團伙有分有合,以酒後駕車司機或駕駛無路權車輛司機為目標,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以不給付大額賠償就報警相要挾,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實施犯罪中,由哪個團伙 “ 帶頭 ”,那麼其所在的團伙成員就會按比例多分利益。
2016 年 5 月 9 日凌晨,郝某某團伙成員王某某夥同邢某某、耿某某(均另案處理)、徐某某在哈市道外區東直路農業銀行附近,由徐某某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蘇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徐某某等人以蘇某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 17000 元。2017 年 6 月 3 日 22 時許,郝某某夥同李某某在哈市道里區前進路與鋼鐵街交叉口,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蒿某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以蒿某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 13000 元。2018 年 1 月 23 日 17 時許,在哈市道里區康安二道街 59 號門前,吳某團伙成員張某某與被害人陳某因堵車發生爭吵後互相廝打,張某某用拳頭將陳某打成輕傷二級。
經南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處郝某某等 17 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罰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被害人。
[律師解析]
該惡勢力團伙以酒駕、醉駕司機為目標,利用司機酒後駕車害怕報警的心理,長期糾集在一起,以 “ 碰瓷 ” 的方式勒索錢財,使得酒後駕車的司機陷入錯誤認識,以為發生了交通事故,進而基於錯誤認識交付了財產。
[法律啟示]
酒後駕車屬違法犯罪行為,不應被提倡,但是自己已經犯了錯誤,就應當正確面對並解決問題,逃避只會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同時也使自己成為惡勢力團伙的侵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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