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劍OL”研發公司被YY告了,要求退還5千萬元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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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記者從中國判決文書網上發現,因與《古劍奇譚網絡版》遊戲運營合作無法進行,YY母公司——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簡稱“華多網絡”)將北京網元聖唐娛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元聖唐”)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網元聖唐返還預付款和利息共計5000萬元人民幣。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裁定書,將案件交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

商業化不達預期 合作被終止

據瞭解,《古劍奇譚網絡版》是網元聖唐旗下上海燭龍研發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線仙俠類角色扮演遊戲。2014年8月份,《古劍奇譚網絡版》便開始遊戲內測試,此後五年共進行了6次大規模測試,直到2019年7月11日才宣佈公開測試,遊戲才開始商業化運營。

早在2015年4月2日,華多網絡與網元聖唐簽訂了《遊戲獨家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華多網絡與網元聖唐雙方協商一致,對《古劍奇譚網絡版》遊戲進行運營合作。其中,網元聖唐同意在中國大陸地區授予華多網絡獨家合作權利。協議簽訂後,華多網絡依約向網元聖唐支付了4000萬元預付款/版權金。

2017年6月6日,華多網絡就《獨家合作協議》與網元聖唐及案外人珠海歡聚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聚互娛”)簽訂了《遊戲獨家代理協議補充協議一》(下文簡稱補充協議),約定華多網絡在《獨家合作協議》項下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歡聚互娛。歡聚互娛向網元聖唐支付了1000萬元預付款/版權金。

2018年3月31日,因商業化運營能力不達預期,華多網絡、網元聖唐及歡聚互娛三方經協商一致簽訂了《遊戲聯運合作協議》(下稱“聯運合作協議”),三方約定將涉案的遊戲合作模式由“獨家代理”變更為“聯合運營”、歡聚互娛將其《獨家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項下所享有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了華多網絡。

華多網絡在訴訟提到,根據《聯運合作協議》的第2.4條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2018年10月31日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自解除通知送達對方後本協議即解除,甲方(網元聖唐)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將預付款一次性退回給乙方(華多網絡),雙方均不構成違約,除本協議解除後雙方仍應承擔的保密責任外,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張本條款約定以外的任何權利。”但此後,網元聖唐仍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華多網絡還表示,在2018年10月24日,便向網元聖唐送達了《解除協議通知函》。通知網元聖唐解除《聯運合作協議》,並要求網元聖唐根據協議約定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將預付款退回給華多網絡,否則華多網絡將依法追究網元聖唐的違約責任。但網元聖唐收到通知函後至今仍然沒有退回預付款給歡聚時代。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26日,360遊戲宣佈,與網元聖唐聯合運營《古劍奇譚網絡版》,並於同步開啟公測預約。

請求退還預付款與相關利息

對此,華多網絡請求被告返還預付款5000萬元人民幣並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萬元為本金,按年24%標準計算。其中,4000萬元本金自2015年4月23日起計至退回全部預付款之日止,剩餘的1000萬元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計算至退回全部預付款之日止。

華多網絡表示,根據《聯運合作協議》第2.10條:“本協議項下凡涉及甲方(被告)退回預付款事宜,甲方(被告)保證嚴格按約定時間完成退款。否則,每逾期1日按應退未退款項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原告)有權要求甲方(被告)就應退未退款項追溯自原協議項下付款日起甲方(被告)實際退還之日起的利息(按每月千分之一計算)。甲方(被告)應支付的賠償款若逾期,違約責任參照前述約定”的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相應利息。根據相關情況,調整為24%。

根據日前發佈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本案屬於知識產權案件且雙方當事人涉及返還預付款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相關規定,本案應由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且涉案《獨家合作協議》第14.2條約定:“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各方同意提交協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但因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跨區管轄番禺法院有管轄權的部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案件應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管轄。

採寫:南都見習記者 陳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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