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現女友自殺,送醫途中竟答應她這個請求,最終被判10年!

廣州 服裝 法律 藥品 文化 大河網 2019-05-10

女友因無力償還借款,開煤氣自殺,男子黃某竟答應女友幫其自殺的請求,購買藥物、水果刀等工具,接二連三變換“自殺”方式,喂藥、捂鼻、兩次割腕,致女友失血性休克死亡。黃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獲刑10年,他認為自己是順從女友幫其自殺,罪行較輕。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黃某明知欠債不會危及生命,並沒有尋求其他救助途徑,反而將被害人帶到無助的環境,購買工具、親自動手,可見其面對被害人自殺沒有惻隱挽救之心,主觀惡性較大,駁回上訴。

購藥買刀 親自幫女友“自殺”

原判認定,2016年12月12日中午14時許,被告人黃某(男,1973年,初中文化)在其位於廣州市南沙區鹿頸村某號的住所,發現其女朋友袁某因無法償還公司款項而開煤氣瓶自殺,遂駕駛轎車送袁某到醫院救治。

途中,被告人黃某應袁某的請求,沒有將袁某送往醫院,而是先購買藥物給袁某服用,後購買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提供給袁某自殺。

當晚21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轎車載袁某到廣州市南沙區黃閣鎮南沙體育館附近,持水果刀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

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轎車載袁某到萬頃沙鎮三民橋底附近,又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並用衣服捂住袁某的嘴巴和鼻子。

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某將袁某送往醫院搶救並報警處理。

公安人員到場後將被告人黃某帶至派出所詢問。經鑑定,被害人袁某符合被他人用銳器割腕造成橈動、靜脈離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審:

犯故意殺人罪

獲刑十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袁某開煤氣瓶自殺未遂後,應袁某的要求沒有將其送往醫院,先購買藥物給袁某服用,後購買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給被害人自殺,又持水果刀在被害人手腕割了兩刀,並用衣服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和鼻子,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自動投案,在庭審中能如實交代犯罪經過,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上訴:

被害人求死意願強烈

其只是幫助自殺罪行較輕

黃某認為量刑過重,上訴稱被害人袁某有自殺念頭,他是被其教唆要求協助自殺,他送袁某去醫院搶救後並沒有逃走,報警後前兩次訊問其是神志不清,是死者教唆其作假口供,後其清醒並如實供認案件經過應認定是自首。

黃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害人袁某求死意願強烈、堅定,為不連累他人留有遺書和錄音,做了周密和充分準備,在實施自殺不成功後強烈要求黃某幫助其達到死亡目的,提出多種自殺方法催促黃某去實施,黃某隻是幫助其自殺,罪行較輕。此外,一審法院沒有查清黃某順從被害人袁某,為幫袁某還債而轉賬給袁某的事實。

二審:

變換方式完成殺害行為

對被害人自殺無惻隱挽救之心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黃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經查,雖然被害人袁某案發前因欠債有自殺及請求黃某協助的行為,但是,黃某作為心智成熟且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應當明知欠債不會危及生命,當被害人在其住處自殺且一時不聽勸阻時,其不僅沒有繼續耐心開解和盡力勸阻,也沒有積極尋求被害人親屬或社會機構的協助,反而駕車將被害人帶到無助的環境,積極購買工具並親自動手,還變換方式接二連三地追求完成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可見其面對被害人自殺不僅沒有惻隱挽救之心,而且漠視生命價值積極實施殺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因此,其故意殺人行為不屬於情節較輕。

本案雖然是黃某主動報警,但公安機關前兩次問話時其均稱是被害人自殺並故意隱瞞了自己動手殺害被害人的行為,隨後在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犯罪線索並將其控制的情況下,其才如實供認了犯罪事實,因此,其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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