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婚姻法 父母出資買房並有借條,為何被判決借貸關係不成立?
原告徐某、姜某系夫妻關係。被告徐洪是兩原告的兒子。2013年徐洪與鄭梅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打算買房,因資金不足,2013年7月徐洪向兩原告借款20萬,並出具...
網友敘述:
我的爸爸生病了,需要治療。手術費預計要15萬。我哥說爸媽手裡沒有錢。費用讓我們平攤。現在有個問題,我哥買房爸爸拿過去10萬,現在沒有錢看病也是我爸把錢給我哥買房了,我哥現在和我嫂子都有工作,一個月也有2萬的收入吧。我的意思是讓我哥把我給他買房的錢還了,我爸願不願意拿這筆錢給自己看病由他老人家支配,願意的話我們就平攤剩下的,不願意就平攤所有。可是我私下跟我哥說還錢這個事,我哥不願意還錢,說別人家都是父母給兒子買房,天經地義。爸爸有病,女兒就應該平攤。而且我哥的倆孩子一直都是我爸媽給撫養的。大的12歲了,小的8歲。包括平時營養奶,衣服,學費。他們一毛錢都不出。遇上爸爸病了,卻要求我平攤。問題是我今年也是剛剛買了房子,還借的外債。並且他們也沒有資助我一點。出這個錢,心裡不舒服。
跟我老公商議了,我哥還我爸那10萬塊我們就平攤,以後我爸不能工作了,沒有錢怎麼生活,父母親養老,還不是需要我出力又出錢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