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岳父之名購買解困房 老人去世女婿無法繼承'

購房 廣州 讓夢發生 新快報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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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岳父之名購買解困房

●老人去世女婿無法繼承

買房是一件大事,由於限購等原因,有人選擇借名買房,卻忽視了其中的風險。這不,廣州一名男子借用岳父的名義買房,結果房子拿不回來。

1989年12月,徐某向廣州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購買了一套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1996年,房屋登記在徐某名下。

陳某系徐某的女婿。1990年,徐某向陳某出示了《購房付款證明書》,內容為:徐某於1989年12月購買涉案房屋,所付的錢全部由女婿陳某所付,徐某共收女婿陳某人民幣55138元,包括房屋價格款。

此外,該《購房付款證明書》還寫明,涉案房屋的使用權交由女婿陳某,今後涉案房屋產權歸陳某擁有,徐某本人及其子女無權過問等。

從1990年起,這一套房屋由陳某交給他哥哥陳某生一家居住使用,陳某生死亡後由陳某生的兒子陳某明一家居住使用。

2013年4月12日,徐某死亡。2014年6月27日,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樑某生、樑某女、樑某有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屋由樑某生繼承所有,法院根據三人的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後梁某生依據《民事調解書》辦理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產權登記人為樑某生。

在繼承了房屋之後,樑某生起訴,要求陳某明一家遷出涉案房屋;同時,陳某也訴至法院,要求樑某生、樑某女、樑某有協助其辦理涉案房屋的房產證。

地點: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結果:白雲法院判決支持了樑某生的訴訟請求,對陳某的訴訟請求則不予支持。

依據:根據《購房付款證明書》,陳某與徐某就涉案房屋的房款支付、產權轉讓等方面存在一致的約定,陳某可主張債權。由於涉案房屋的性質為政府統建的解困住宅,陳某並不具備購買解困房的條件,且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後一直由陳某的哥哥陳某生一家居住使用,該事實已經違背了涉案房屋作為解困房的性質,故陳某與徐某之間的《購房付款證明》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何生廷 吉蘭蘭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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