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計劃暫停執行賣空價規則

港交所 基金 財經 智通財經網 2017-05-17

香港交易所於8月3日宣佈,在香港證監會作出有關批准後,該所將於今年第四季暫停執行旗下證券市場的“賣空價規則”。

“賣空價規則”禁止以低於市場當時最佳沽盤價的價格進行賣空交易,因此限制了交易活動,亦削弱了市場及訂價過程的效率。與賣空交易相關的限制亦規定,賣空交易必須在持續交易時段內透過電子交易系統AMS/3自動對盤進行。

暫停執行“賣空價規則”及相關的賣空限制後,“賣空價規則”將不適用於所有沽盤,包括在持續交易時段輸入的沽盤及以下兩個情況:即賣空盤將獲准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交所將於2008年初實施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輸入AMS/3;以及非通過AMS/3自動對盤的賣空交易(包括兩名交易所參與者自行商議達成者,或屬於兩邊交易的一部分者)將獲准輸入AMS/3。

港交所指出,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香港證監會可能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恢復執行上述所有的賣空限制。而據香港交易所理解,證監會將另發公告,以說明其在何種情況下才會考慮是否需要恢復有關限制。

香港交易所集團營運總裁葛卓豪說,目前國際上的趨勢都是傾向取消這類賣空限制;相信此次有關賣空交易的新措施,可進一步使香港市場做法與國際最佳常規看齊,並進一步提高香港市場的透明度、效率和競爭力。

待香港證監會正式批准《交易所規則》所需的修訂後,上述措施預期將於2007年11月5日生效。(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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