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肝談保險第五期 乙肝患友“帶病投保”有隱患,已投重疾險的肝友趕緊了解真相

肝癌 保險 法律 投資 肝博士 2017-08-02

我國現有慢性HBV 感染者約9300 萬人,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約2000萬例,肝硬化和原發性肝癌患者中,由HBV 感染引起的比例分別為60%和80%。肝硬化、肝癌的治療費用對很多家庭都難以承受,所以乙肝病毒攜帶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尤其是家族性乙肝病史的人群對商業保險格外重視。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內大多保險公司對已經患有慢乙肝的人群是拒保的,即使承保,也要把肝病責任除外也有一些患者投保時存在僥倖心理,不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了肝病相關的併發症,保險公司核保時查到被保人的就診記錄後也是會拒賠的,下面我們看一個例子。

阿肝談保險第五期 乙肝患友“帶病投保”有隱患,已投重疾險的肝友趕緊了解真相

患慢乙肝的廖女士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兩年多後,因被保險公司認為故意瞞病投保拒賠。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

廖女士訴稱,她2013年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關愛專家定期重疾個人疾病保險”,合同約定保額20萬元。雙方約定,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傷害引起的,廖女士初次身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給付20萬元保險金。

在履行合同期間,廖女士每年如期交納保費。合同生效2年後,她被確診患上了重症肝炎,屬於保險條款的重大疾病範圍。2016年10月,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故起訴索要20萬元保險金。

對此,廖女士的律師解釋稱,就是因為患病才買保險做保障的,並非騙保。且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阿肝談保險第五期 乙肝患友“帶病投保”有隱患,已投重疾險的肝友趕緊了解真相

廖女士這位律師這種說法顯然欠妥,保險公司設計的健康險對象是健康人群,是健康人群對未來患病可能性的一種保障

法庭上,保險公司也指出廖女士投保時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在投保時,公司詢問廖女士,過去十年裡是否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否參加體檢並發現有隱患、過去十年是否在醫院住院治療,廖女士均回答為“否”。事實上,廖女士自2007年發現慢乙肝,曾經多次住院,也在口服抗病毒藥物,在投保前就患有疾病,不是在投保後初次患有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廖女士保險金,僅做出退還基本保費的處理。

根據保險法修訂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此案例告訴我們帶病投保需謹慎,是有拒賠風險的,投保人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保險公司一定會“深挖到底”。

阿肝談保險第五期 乙肝患友“帶病投保”有隱患,已投重疾險的肝友趕緊了解真相

那麼慢乙肝患者到底能不能買商業健康保險呢?就這種情況阿肝專門調查了一番,一般來說就兩種方式處理,在填寫保單的時候必須要如實告之,保險公司會給出兩種結果:1、乙肝責任免除承保,2、拒保。目前在國內沒有專門針對乙肝的健康險,現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相信不久後就會有保險公司設計出相關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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