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

服裝 銀行 石獅法院 2019-06-21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張懷林與被告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22號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等。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54779元的85%,811562.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按銀行同期利率1.5倍計算,其中以746492.1元為基數,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全部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以65070.05元為基數,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全部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2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7月3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承辦法官: 蔡國勝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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