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莆田人為親戚借款提供擔保惹上麻煩

莆田 銀行 農村 仙遊縣 投資 經濟 莆田網 2019-04-13

有些人為了親情、友情可以兩肋插刀,而替人做個“擔保”的事情更是屢見不鮮,但輕率的擔保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扛不起”的麻煩。近日,仙遊縣人民檢察院就審查了一起擔保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2月,林某的舅舅黃某到仙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4萬元,由林某與另一人簽訂《保證借款合同》進行擔保。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借款年利息11.5%,若貸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利息,林某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二年,保證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黃某逾期未還款,信用社工作人員電話通知林某還款,然而林某沒當一回事,認為借款的人是黃某,應該由黃某還款。仙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仙遊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工作人員將民事判決書送達林某家,林某心想:這筆賬是黃某金借的,只能找黃某金討要,只要我不將錢存在銀行中,法院也無法強制扣押到我的錢。

2018年5月,林某向同村村民借款3萬元用於自己開支,但並未用於償還法院判決的欠款。仙遊縣人民法院打電話要求林某履行擔保責任還款,林某直言:“我是有擔保,但是這筆錢我都沒有用到,你們自己找黃某拿去”。

仙遊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在2018年5月間,使用自己在農村信用社銀行卡進行大額存款收入,其中有3萬元用於生活所需及投資玩具店。3萬元雖是個人借款,但已屬於嫌疑人可支配財產,其並未用於履行法院判決,可認定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同時,“只要我不將錢存在銀行中,法院也無法強制扣押到我的錢”,表明林某有逃避履行義務的行為,且主觀上存在拒不執行的故意,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於是,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在此,檢方奉勸大家,遇到被要求作為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行,若不慎重,一旦借款人“消失”或不還錢時,你就難免要當“冤大頭”了,最終欠下的不僅是“經濟債”,更有“自由債”!(莆田晚報 李金春 翁麗芬 謝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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