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保良、申亞丹
案情介紹:原告鬱某某訴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張保良與申亞丹系夫妻關係,2018年6月,張保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陳大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到62KM+250M(扶溝縣包屯鎮包屯街佰車匯汽車維修前面)時,由於逆行、超速行駛,與相對方向鬱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先後相撞後,又撞住公路西側臺基上停放的微型轎車,造成兩人人當場死亡,兩人搶救無效後死亡,三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保良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8月,我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後,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協議,鬱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審理後作出(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保良、申亞丹賠償原告鬱某某賠償款等4930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鬱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良、申亞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決定將張保良、申亞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保良
性別:男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8806255075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申亞丹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9003123946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張保良、申亞丹
案情介紹:原告鬱某某訴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張保良與申亞丹系夫妻關係,2018年6月,張保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陳大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到62KM+250M(扶溝縣包屯鎮包屯街佰車匯汽車維修前面)時,由於逆行、超速行駛,與相對方向鬱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先後相撞後,又撞住公路西側臺基上停放的微型轎車,造成兩人人當場死亡,兩人搶救無效後死亡,三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保良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8月,我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後,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協議,鬱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審理後作出(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保良、申亞丹賠償原告鬱某某賠償款等4930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鬱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良、申亞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決定將張保良、申亞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保良
性別:男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8806255075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申亞丹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9003123946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張保良
張保良、申亞丹
案情介紹:原告鬱某某訴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張保良與申亞丹系夫妻關係,2018年6月,張保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陳大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到62KM+250M(扶溝縣包屯鎮包屯街佰車匯汽車維修前面)時,由於逆行、超速行駛,與相對方向鬱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先後相撞後,又撞住公路西側臺基上停放的微型轎車,造成兩人人當場死亡,兩人搶救無效後死亡,三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保良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8月,我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後,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協議,鬱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審理後作出(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保良、申亞丹賠償原告鬱某某賠償款等4930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鬱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良、申亞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決定將張保良、申亞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保良
性別:男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8806255075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申亞丹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9003123946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張保良
申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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