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溝縣包屯鎮孫嶽村宋村的張保良、申亞丹交通肇事拒不賠償,發現線索快舉報!'

扶溝縣 交通 刑法 汽車維修 扶溝法院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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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溝縣包屯鎮孫嶽村宋村的張保良、申亞丹交通肇事拒不賠償,發現線索快舉報!

張保良、申亞丹

案情介紹:原告鬱某某訴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張保良與申亞丹系夫妻關係,2018年6月,張保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陳大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到62KM+250M(扶溝縣包屯鎮包屯街佰車匯汽車維修前面)時,由於逆行、超速行駛,與相對方向鬱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先後相撞後,又撞住公路西側臺基上停放的微型轎車,造成兩人人當場死亡,兩人搶救無效後死亡,三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保良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8月,我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後,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協議,鬱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審理後作出(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保良、申亞丹賠償原告鬱某某賠償款等4930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鬱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良、申亞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決定將張保良、申亞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保良

性別:男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8806255075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申亞丹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9003123946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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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溝縣包屯鎮孫嶽村宋村的張保良、申亞丹交通肇事拒不賠償,發現線索快舉報!

張保良、申亞丹

案情介紹:原告鬱某某訴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張保良與申亞丹系夫妻關係,2018年6月,張保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陳大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到62KM+250M(扶溝縣包屯鎮包屯街佰車匯汽車維修前面)時,由於逆行、超速行駛,與相對方向鬱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先後相撞後,又撞住公路西側臺基上停放的微型轎車,造成兩人人當場死亡,兩人搶救無效後死亡,三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保良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8月,我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後,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協議,鬱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審理後作出(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保良、申亞丹賠償原告鬱某某賠償款等4930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鬱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良、申亞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決定將張保良、申亞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保良

性別:男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8806255075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申亞丹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9003123946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扶溝縣包屯鎮孫嶽村宋村的張保良、申亞丹交通肇事拒不賠償,發現線索快舉報!

張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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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保良、申亞丹

案情介紹:原告鬱某某訴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張保良與申亞丹系夫妻關係,2018年6月,張保良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陳大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到62KM+250M(扶溝縣包屯鎮包屯街佰車匯汽車維修前面)時,由於逆行、超速行駛,與相對方向鬱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先後相撞後,又撞住公路西側臺基上停放的微型轎車,造成兩人人當場死亡,兩人搶救無效後死亡,三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扶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保良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8月,我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保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事後,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協議,鬱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審理後作出(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張保良、申亞丹賠償原告鬱某某賠償款等493067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良、申亞丹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鬱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良、申亞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全部未履行。我院決定將張保良、申亞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張保良

性別:男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8806255075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申亞丹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包屯鎮孫嶽行政村宋村

身份證號碼:412721199003123946

執行依據:(2019)豫1621民初12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9306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扶溝縣包屯鎮孫嶽村宋村的張保良、申亞丹交通肇事拒不賠償,發現線索快舉報!

張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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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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