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集中宣判
4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4名被告人分獲
有期徒刑6到8個月不等,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男子家中容留他人吸毒三次獲刑
2019年2月19日晚,崔某某在其家中與吸毒人員唐某某、鍾某某、薛某某一起輪流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3月21日,崔某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所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其實,這已是崔某某第三次因容留他人吸毒罪獲刑,其在2016年6月23日、2018年6月5日被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8個月。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崔某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男子車內與他人吸食冰毒獲刑6個月並處罰金
2018年6月至8月間的一個晚上,李某駕駛一輛紅色轎車搭乘侯某、羅某、孔某到富川瑤族自治縣富陽鎮環城路山寶路口附近,在車內,四人一起吸食冰毒。2019年3月13日,李某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遂判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9年以來,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新收毒品案件25件,
審結25件,
結案案由均為容留他人吸毒罪。
以案釋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這裡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為,不管這種行為是處於主動還是被動。
關於場所的認定,只要行為人提供的空間能夠給吸毒者一定的隱蔽和方便,使得吸毒者能比較放心地吸食毒品,即對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就足以構成“場所”。
“毒品猛於虎”,吸食毒品不僅危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毀滅家庭。也許有很多人還不知道,就算自己不吸毒,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同樣觸犯法律。因此,為保護自己和家庭不受毒品侵害,要堅決對毒品和“癮君子”說不。
來源:廣西富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