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爭議資產處置:2次評估4次拍賣價差達數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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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玉鵬,張榮旺

首次評估近10億元的資產,最終以約3.64億元的價格被拍賣,引發了包括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內相關債權人的爭議。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獲得的相關材料顯示,某國有銀行順德分行因約5000萬元債權獲得中鴻酒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鴻公司”)擁有的一處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該項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首次評估近10億元,在歷經2次評估、4次拍賣,最終以3.64億元價格出手。

對於此次拍賣,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等公司提出異議,表示涉案標的物在大額減損等情況下被拍賣,侵害了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終止涉案標的物拍賣處置行為,但該請求被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駁回。之後,浙商財險提起復議,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南海區人民法院裁定,讓其重審此案。

據知情者透露,該案重審還未出結果。這也意味著,為期9個月才找到買家的大額拍賣或存變數。在這背後,則是一個利益“旋渦”,多個債權人裹挾其內。

二次評估

爭議始於一筆貸款逾期。據公開資料顯示,某國有銀行順德分行表示與佛山市杜賽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杜賽爾公司”)於2015年9月29日簽訂了《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杜賽爾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該筆貸款最終逾期,該國有行順德分行對杜賽爾公司等相關方進行起訴。

最終,根據該國有行順德分行與中鴻公司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法院判處該國有行順德分行對擔保物——中鴻公司擁有的佛山市南海區裡水鎮沙湧村委會下沙村民小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國用(2010)第0801179號】(以下簡稱“國用(2010)第0801179號”)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本金限額9758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知情者告訴記者,實際上還有其他債權人已對中鴻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但因相關刑事訴訟的啟動,民事訴訟均暫時擱置,故有些相關債權人暫時沒有拿到判決書。

隨後,該筆資產拍賣一波三折。記者獲得(2019)粵0605執異238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238號裁定書”)顯示,2017年10月18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此項資產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該院通過搖珠選定委託深圳市同致誠土地房地產估價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致誠估價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作出估價報告顯示,國用(2010)第0801179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評估價值約為9.87億元。

某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抵押的資產價值非常高,申請執行銀行的債權只佔一部分,那麼剩下部分的拍賣所得還要分給其他債權人。

記者獲得浙商財險出示的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顯示,確定好評估價後,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分別於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25日以評估價的70%、56%為起拍價,對中鴻華美達酒店資產進行公開拍賣,但均流拍。

為了推進擔保物拍賣,上述國有行順德分行向法院提交了《重新評估申請書》,申請書上的日期標註為2019年3月15日。記者獲得該份申請書顯示,該國有行順德分行指出該次標的物評估拍賣可能存在不當情形,例如估價不當等,請法院委託同致城估價公司對標的物的淨值重新評估。

據記者獲得的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顯示,評估機構應南海區法院要求於2019年3月22日出具了《評估報告覆函》,以評估價為基準,估算中鴻華美達酒店資產交易所涉及的相關稅費,並得出該項資產的評估淨值約為6.49億元的結論。依據該《評估報告覆函》,南海區法院又於2019年5月14日對中鴻華美達酒店資產進行了重新拍賣,流拍後,南海法院公告於2019年6月3日再次拍賣該項資產,起拍價約為3.64億元。

238號裁定書顯示,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表示,2019年6月4日,買受人佛山市碧盛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盛房地產”)以約3.64億元的最高價競得國用(2010)第0801179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

至此,一筆為期9個月的資產拍賣找到了接手方,首次評估近10億元的資產最終僅以約3.64億元的價格出售。而對於此項拍賣,中鴻公司的某些債權機構並不贊同。

執行異議

對於此次拍賣,浙商財險提出異議。據記者獲得(2019)粵0605執異268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268號裁定書”)顯示,浙商財險表示與涉案標的物具有利害關係,有權提出執行異議。

具體來說,浙商財險表示,2015年3月,中鴻公司在上海招財寶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財寶”)平臺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款項用於涉案標的物的裝修建設等工作。為了增加該等融資的增信措施,中鴻公司向異議人(浙商財險)投保貨幣債務履約保證保險,申請投保金額為人民幣約3.46億元。異議人於2015年3月2日接受中鴻公司的投保並出具保單。

浙商財險表示,2015年3月2日,中鴻公司正式在招財寶平臺發行融資產品合計人民幣3億元,借款期限為兩年,年息7.6%,起息日為2015年3月3日,到期日為2017年3月2日。上述融資到期後,中鴻公司未歸還融資本息,浙商財險支付了保險賠款約3.46億元。至此,浙商財險對於中鴻公司具有保險追償權,為中鴻公司的債權人。同時,因中鴻公司及相關方於上述融資事項中涉嫌犯罪,異議人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並處於偵查階段。

268號執行裁定書顯示,浙商財險表示,涉案標的物在大額減損等情況下被拍賣,實質性侵害了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立即終止涉案標的物拍賣處置行為。但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駁回了浙商財險的請求。

據記者獲得材料顯示,另一家企業——納斯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也對該筆拍賣提出異議,表示法院對(2010)第0801179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所定評估價過低,無法保障異議人債權的合理實現,請求中止拍賣執行,最終亦被法院駁回申請。

就此,浙商財險提起復議。

記者獲得的(2019)粵06執復286號裁定書(以下簡稱“286號裁定書”)顯示,浙商財險表示,根據南海區法院於涉案標的物拍賣頁面上所附的《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協助調查覆函》顯示,該項資產拍賣涉及的稅額主要為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等,增值稅為拍賣成交額(不含稅)乘以0.05,土地增值稅為增值額乘以30%~60%。

浙商財險表示,從上可以看出,在拍賣前沒有成交價格,無法算出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即便是以最終的拍賣成交價格約3.64億元計算,增值稅僅約為0.18億元,土地增值稅約為0.95億元至1.9億元。但南海區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以評估價格約9.87億元作為實際成交價格,並繼而計算可能產生的稅負,計算出所有稅款總額高達約3.38億元,其中僅土地增值稅一項就高達約2.85億元,該評估方式違反基本事實。

據286號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上述國有行順德分行答辯稱浙商財險主張其對中鴻公司享有保險追償權,但該權利未經法院生效裁判確認,複議申請人不是提起異議的適格主體,無權提起本案異議及複議。涉案標的物的拍賣程序合法,系由法院依職權處理並無不妥。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浙商財險的複議申請。

記者就本案涉及相關問題與該國有行取得聯繫,但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覆。某銀行內部人士告訴記者:“一般來說,資產拍賣時的評估機構,是法院准入後抽籤決定的。”北京某金融律師告訴記者,其曾接過一些案子,存在評估機構評估不合理的現象。但他同時指出,也不能簡單否定評估機構的結果,是否合理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286號裁定書顯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對該案涉及的拍賣價格等爭議進行裁定。但該院表示,南海區法院將複議申請人(浙商財險)的本案異議認定為案外人異議,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千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駁回複議申請人的異議申請,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程序不當,本院依法撤銷(2019)粵0605執異268號執行裁定,本案發回南海區法院重新審查。

記者就該案相關情況與浙商財險取得聯繫,對方表示此案還在訴訟中,不便回覆。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截至目前,該案新的審查結果還未出來。

多方質疑的評估報告背後究竟有無人為操縱?本報將持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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