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2歲老人做意定監護公證 彌留時是否搶救?老三說了算!

法律 劉蓉 攝影 社會 成都商報客戶端 2017-06-03

成都92歲老人做意定監護公證 彌留時是否搶救?老三說了算!

▲據瞭解,這份公證書也是成都公證處所辦的首例意定監護公證

想法

“我現在找到公證處,主要是看能否通過法律的手段賦予老三這樣的權利,即在我萬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老三能夠代替我進行相關處置,別的兄弟姊妹也無話可說。總之,我希望他們即使在我走了後,也能和和睦睦。”

辦法

一位成年人在沒有喪失掉民事行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人,這就是意定監護。

不過,對意定監護的規定,目前都是很原則性的概括性規定,沒有任何的實施細則。

前兩天,成都公證處接待了一位特殊客人。老人家雖然已經92歲了,但思維還很清晰。老人擔心萬一哪天變糊塗了,家人會把自己送到養老院。另外,彌留之際搶不搶救?怎麼搶救?那也是一個問題。畢竟,自己躺在病床上,可能話都說不出來了……

老人的要求,給公證處擺了道難題。根據老人意思,他實質是想未雨綢繆,在自己還足夠清醒時,先確定下監護人。未來一旦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前確定的監護人即可代行監護職責。

成都公證處經過四天的討論和嚴密論證,最終以意定監護公證的方式,解決了這個問題。據瞭解,這也是該處所辦的首例意定監護公證。

老人的擔憂

不願意去養老院生活

因為年紀確實大了,張大爺最先通過電話這一方式,和成都公證處取得聯繫。

公證員劉蓉印象深刻,交流中,張大爺表達了某種擔憂。老人不願意去養老院生活。

在和張大爺深入交流過程中,劉蓉瞭解到,5名子女中,老人最信任,也覺得最放心的是小女兒和三兒子。不巧的是,小女兒即將出國。在這一情況之下,老人表示,他想把這些事兒託付給自己的三兒子,“他最孝順,肯定能完全按照我的意思辦理。但在此之前,最好不要和家裡的任何一名子女溝通。避免彼此之間有什麼猜忌。我現在找到公證處,主要是看能否通過法律的手段賦予老三這樣的權利,即在我萬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老三能夠代替我進行相關處置,別的兄弟姊妹也無話可說。總之,我希望他們即使在我走了後,也能和和睦睦。”

公證處的努力

意定監護,更充分保障選擇權利

此前,我國有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兩種監護類型。但這兩種監護,被監護對象要麼是未成年人,要麼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經過四天時間的討論和嚴密論證,公證處最終在2015年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即將施行的《民法總則》中找到依據。

其中,《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則將這種監護由老年人擴大至所有成年人。一位成年人在沒有喪失掉民事行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人,這就是意定監護。

缺乏細則

意定監護公證摸索中前進

四天的研討中,除了尋找相關法律依據外,公證處還需直面這樣一個問題——包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內對意定監護的規定,目前都是很原則性的概括性規定,沒有任何的實施細則。另外,這也是公證處辦理的第一起意定監護公證,一切無章可循,全都只能摸索前行。

在討論解決了意定監護公證相關法律問題和細節操作問題後,考慮到張大爺上了年紀,劉蓉帶上助理人員帶上打印機、照相機、攝影機等辦公設備,趕到張大爺家。

在公證員見證下,張大爺明確,自己的三兒子成為自己的意定監護人。即使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家人也不要將其送到養老院,另外,生命彌留之際,是否搶救,如何搶救等一系列問題,一切均由老三做主。通過詢問、記錄、起草文書、拍照等一系列工作後,按照張大爺意思,公證員為其辦理了公證,並出具了公證書。

劉蓉介紹,該起意定監護公證還有另外一個特殊之處,“擔心影響子女關係,張大爺明確公證機構暫時不要去驚擾他的子女。因此,作為老人的第三子,也就是老人選定的意定監護人,雖然老人此前和他溝通過,但實際上老人和三兒子之間也沒有一個成文協議。因此,這個意定監護公證看起來更像是老人單方面的一個聲明。該聲明的法律意義在於,意定監護屬附條件協議,一旦條件達成隨即生效。換句話來說,一旦老人某天喪失掉民事行為能力,老人的第三子即可以因該意定監護公證成為老人的監護人並以此對抗其他法定監護人。從法律上講,意定監護人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監護人。”

不過,劉蓉也表示,由於意定監護屬於全新的東西,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肯定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包括如何判斷老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等。”由於《民法總則》今年10月1日才會生效,公證書中並未直接引用《民法總則》條文。法律依據中,相關表述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和參照《民法總則》立法精神。

專家觀點

意定監護實踐中 可類推法定監護執行

針對意定監護實施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張力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可以以類推法定監護的方式解決。

在張力看來,意定監護目前在受託人上不存在問題,“所有的自然人和一些具有法定監護職責的政府機構,都可以成為意定監護人。現在讓公證機構頭疼的,可能恰恰在於委託人。意定監護的被監護對象必須是在喪失行為能力之前形成意定監護,如果已經喪失行為能力了,那就不存在意定監護一說了,因此,首先需要醫療機構對被監護對象進行行為能力的鑑定。另外,監護人什麼時候可以介入,介入的時間和條件,又需要專門機構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

張力表示,要很好地解決這兩個問題,一是意定監護協議中最好有專門的條款明確,“如果將來我的行為能力狀態經某某機構判斷存在問題,意定監護自動生效。其次,最好由類似於老齡委這樣的第三方出具格式合同,並由這樣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機構去監督意定監護的執行。”

另外,對於意定監護人可能出現的履約不力或者毀約問題,張力表示,可以類推法定監護,“現實中,法定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請求撤換監護人。意定監護人也一樣。”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張柄堯 攝影報道

編輯 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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