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不滿工作安排與領班吵架猝死,法院判對方無責

揚子晚報網那6月4日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萬承源)不久前發生的電梯勸煙案一度引發熱議,因爭吵後情緒激動誘發死亡的案例時而發生,那麼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兩人吵架,一方因激動發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類似糾紛,最終判決被告不存在過錯,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王某與徐某從同一家保安服務公司被派遣至一家電子公司工作。2018年1月9日,二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爭吵後,王某情緒激動。“我擔任保安領班,當晚6點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號門值班,他不願意。”庭審中,被告徐某陳述,在拒絕其工作安排後,王某就端了一張椅子坐到門衛室外面兩三米的地方,直到暈倒。

病歷單載明,120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檢查發現,患者無呼吸,無心跳,立即予心肺復甦,並急送醫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經診斷,系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經積極搶後於當日晚間死亡。

王某的母親、妻子及兩個兒子一起將徐某訴至虎丘法院,認為王某的死亡與被告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要求其承擔原告損失共計120萬元的三成賠償責任,即40萬元。

庭審過程中,王某的兒子陳述,父親有7至8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藥物治療。事發後派出所調取的監控他們也都看到,王某與徐某在理論事情,由於只有畫面,只看到雙方用手比劃,嘴上像是在爭論什麼,時間大概在五分鐘左右,期間雙方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接觸。

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確定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徐某與王某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徐某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事發時的監控視頻中未顯示雙方之間發生過肢體衝突,根據詢問筆錄,事發時被告徐某正在與王某溝通工作事宜,王某對被告安排的工作崗位不滿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個門就去哪個門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崗位,後身體不適,整個過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當行為。

其次,被告徐某與王某溝通工作事宜本身不會造成王某死亡的結果。王某自身有7至8年的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二人溝通工作事宜與王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徐某沒有侵害王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對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對王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虎丘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與被告徐某溝通工作事宜與其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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