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眼裡老實疼人,男子殺妻騙保會被引渡回國受審嗎?

法律 刑法 保險 普吉島 婚姻 法律與生活 2018-12-14

來源:法律與生活

  《法律與生活》綜合報道,近日,一則“天津男子買3000餘萬保險後在泰國普吉島殺妻”的消息引發關注。

家人眼裡老實疼人,男子殺妻騙保會被引渡回國受審嗎?


  天津男子張軼凡在幾個月的時間裡,陸續為妻子小潔購買了十幾份保險,保險金額高達3000多萬元,將妻子身亡後的受益人設為自己。然後,就帶著妻女去泰國普吉島旅遊,並在一傢俬密性較強的別墅酒店將妻子殘忍殺害,後偽造現場向岳父母撒謊稱“妻子溺亡”,而此時的女兒僅20個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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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時間11月1日,小潔家人前往醫院認屍,小潔身上有多處明顯外傷。當天下午2時左右,家人在酒店屬地的卡馬拉警局報案,做完筆錄後,張軼凡被扣留。

  11月2日0時40分左右,張軼凡認罪,小潔父親質問此時面無表情的張軼凡,“為什麼殺小潔?”張軼凡答“不想過了”,小潔母親問“不想過了就離婚啊!為什麼要殺人?”張軼凡未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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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潔的家人對張軼凡的評價是老實,有點邋遢,但很疼人。不過婚後近2年的時間裡,除短暫入職過一家保險公司外,張軼凡很可能都處於無業狀態。屍檢報告顯示,小潔死前很可能遭受了嚴重的暴力,致使小潔兩側手臂、胸部、肩部有多處傷口、淤青,第5根肋骨折斷,腹內有出血,肝有淤青並撕斷……小潔父親說,他無法相信看起來忠厚老實的女婿竟如此歹毒。

  近日,中國駐宋卡總領館駐普吉領事辦公室迴應表示,普吉當地警方已控制嫌犯張軼凡協助調查,女方家屬已抵達普吉島。天津警方表示,涉事男子涉嫌詐騙,已立案。

  事已至此,殺妻騙保的張軼凡肯定是法網難逃,但更現實的問題是,該由中國警方還是泰國警方管轄此案?事實上,相對於中國的刑法,泰國對於殺人罪的刑事處罰可能更輕,據媒體報道,受害人家屬是希望能夠將張某引渡到中國來受審的。但是,這個願望能不能實現呢?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轄具有4種類型:一、屬地原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當然有管轄權;二、屬人原則,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有管轄權;三、保護原則,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可適用本國刑法;四、普遍原則,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都可以實施管轄。

  就本案來說,是中國公民在境外殺害了另一位中國公民,中國司法當局可以按照“屬人管轄原則”對此案進行立案管轄。《刑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司法機關對此案擁有管轄權,但是泰國對於此案,也有屬地管轄權。其實,中泰兩國在司法協作方面還是相當默契的。早在1994年,中泰兩國就簽訂了《引渡條約》。

  但是,此案即便符合引渡條件,也不代表泰國必然會引渡犯罪嫌疑人張軼凡,而中國司法機關要不要啟動引渡程序,也還需要經過充分的權衡考慮。

  首先,一般跨國案件的管轄會涉及“不方便管轄”原則。這起凶殺案發生在泰國,相關的物證、人證、屍體檢驗等證據都留存在泰國,如果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國,由中國天津的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話,可能會涉及辦案時間延宕、證據的滅失等問題。

  天津市相關部門目前以詐騙案而非故意殺人案予以立案,也可證明這一點,因為“事發地在國外,殺人等案件關鍵信息尚不掌握”,而詐騙案已經符合立案標準。至於,未來會不會就殺人案做出立案,以及啟動引渡程序,還有待我國司法機關、會同外交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做出謹慎決定。

  但是,中國人在境外犯罪是否能引渡回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國際私法、跨國司法合作的議題。。對此,我們應當有足夠的理性認識。事實上,中國與東南亞國家司法協作實踐卓有成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的“湄公河慘案”中,緬甸人糯康被移交給中國司法機關來審判。

  其次,我國對外國審判結果持“消極承認”的原則。《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張軼凡在泰國受審之後,中國司法機關還是有權依法追究其殺人罪刑;如果泰國司法機關沒有追究其騙保的罪行,那麼中國還可以繼續追究其餘罪。

  這起國外殺妻案,因為情節之離奇、性質之惡劣,引發公眾的極大關注。無論泰國警方對於此案是選擇審判還是引渡,相信等待殺人者的,終會是來自法律的公正裁判。


家人眼裡老實疼人,男子殺妻騙保會被引渡回國受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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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往往難以經得起金錢的考驗,但為了所謂的鉅額保費,真的就可以泯滅人性殺妻?

  在過往的幾起殺妻騙保案中,從罪犯口中,我們都可以找到“不想過了”、“不幸福”這樣的“藉口”,但“不想過”與“騙保殺妻”之間還有著巨大的緩衝地帶。不想過可以離婚,不幸福可以再找,就算是為了千萬元的保險,也不要以為可以輕易矇混過關。

  對這場以小博大的遊戲所蘊藏的風險,法律早就計算得很清楚——《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所以這次騙保殺妻的張軼凡不會得到一分錢,還將接受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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