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熱劇《繼承人》也能學法

法律 婚姻 社會 華創兆豐 2017-06-09

作者:華創兆豐法律顧問陳蔓儀

看熱劇《繼承人》也能學法

最近,一部以繼承法為背景的律政劇《繼承人》登陸各大衛視及視頻平臺,該劇包含了遺囑效力高低如何判定,養子和親生兒女誰擁有繼承優先權等大多數平民生活中常見的繼承糾紛。劇中一系列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繼承案件,直面了親情與財富的激烈碰撞。

劇中第一集就是方家兩姐妹的遺產糾紛案件,方麗是大女兒並且是父親的養女,小女兒方燕是父親的親生女兒。方老先生去世前留有一封遺囑,將自己一套房子繼承給大女兒方麗。但是法庭上妹妹方燕卻質疑到:“方麗是養女,沒有資格繼承父親的遺產。”在現實生活中,像劇中方燕一樣對法律誤解的人不在少數,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疑問,不是親生女兒有什麼資格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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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際上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裡所說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即結婚後所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未結婚所生子女,如沒辦理結婚手續所剩子女,私生子等)、養子女(如劇中第一集方麗這樣的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也就是說在劇中姐姐方麗並不因為是養女就沒有繼承權。在繼承的問題上,兩姐妹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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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最重要的爭議點還在於方氏姐妹手中都持有遺囑,方燕手中持有一份較早的公證遺囑,方麗則持有一份較新的代書遺囑,到底哪份遺囑證據效力更高。《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樣看來,似乎是方燕手中的公證遺囑更勝一籌。但在劇中方父在生前其實是另立有一份公證遺囑,用該遺囑撤銷了方燕手中的公證遺囑。但是新的公證遺囑被方燕私藏起來,方麗並不知情。《繼承法》第二十條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所以如果方麗能夠舉證證明另一份公證遺囑的存在,則可以保障自己的繼承權。

《繼承人》這部電視劇的劇情設置,使觀眾在看劇品劇的同時,也把《繼承法》學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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