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執行」最高法院:超標的額保全查封的判斷標準、解決方式及救濟渠道如何確定?

法律 唐海 政法 社會 濟南市中法院 濟南市中法院 2017-09-14

閱讀提示

申請人為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以保護其合法權利和利益,往往會在訴前或訴中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但此時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金額因尚無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超標的額保全以及因保全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此而生。

本文從(1)超標的額保全被執行人未提異議、(2)債權人申請查封了超出其債權二倍財產是否構成超標的額保全、(3)評估拍賣對保全數額的影響、(4)保全中的輪候查封的財產是否應計算到保全數額中等情形,對超標的額保全的認定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分析如下:

1、保全被申請人對保全裁定的默認意味著什麼?

[實務要點]面對超標的額查封,保全被申請人因未對裁定提出異議,事後再以超額查封為由主張原審法院枉法裁判的,上級法院不予認可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裁判觀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昌中院(2012)洪民二初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徐孝平擔保的400餘平方米店面房產,其價值數千萬元,雖然該店面與查封被告張偉平的24套非住宅商鋪面積和價值不是一一對等,但是該24套非住宅商鋪已向南昌農商行設置了700萬元本息的抵押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保全申請時,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南昌中院作出(2012)洪民二初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後,被告張偉平、周丹未提出複議,視為對保全措施的認可。至今,南昌中院保全查封該24套非住宅商鋪未有錯誤,並非申請複議人周丹所稱枉法裁定。”

[案例來源]《周丹執行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贛執復字第38號]

綜上,上述法院裁判認為當事人“未提出複議,視為對保全措施的認可”,可見對於保全被申請人再次以此裁定超標的額查封為由主張原審法院枉法裁定的,上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實踐中,對法院保全裁定不服時應積極提出異議,以爭取更多維權機會。

2、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僅為查封財產價值的一半,此種情況是否構成超標的額查封?如果執行是否構成超標的額執行?

[實務要點1]認定是否超標的額查封,需要考慮主債權以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對於查封的不動產尚需考慮不動產上是否有其他影響債權實現的權利

[裁判觀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許功偉是否超額申請查封唐海、陳久芬的財產。其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的規定,許功偉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的擔保物價值是否與其申請查封的財產等值不是法院決定是否查封案涉財產的依據,唐海、陳久芬主張許功偉擔保物與其申請查封財產不等值故屬於超額查封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唐海、陳久芬以案涉三處房屋作為抵押借款,房屋擔保的範圍包含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唐海、陳久芬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507萬元,但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相關費用並未計算在內;除此擔保物權外,許功偉申請查封時並不知該三處房屋上是否還有其他債權,查封財產價值尚在合理範圍內,並未明顯超出許功偉訴訟請求的範圍。”

[案例來源]《唐海、陳久芬與被上訴人許功偉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民終367號]

[實務要點2]債務人財產經評估後要拍賣時需要以假定三次流拍後的降價價格作為查封標的物價值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八條第一款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第八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否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問題。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關於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判斷,如果沒有進行評估,可以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以及兼顧司法拍賣變現過程中的降價因素等綜合認定,如果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標的物價值的主要依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雲南高院委託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被查封的金福地花園及海運花園評估價值共計2.528018億元,依據評估拍賣的相關規定,首次拍賣以評估價的80%作為保留價,每次拍賣可再降低20%,如果對查封標的物實行三次拍賣,變現價值可低至1.6億元左右。而王嘉庸的債權本金1億元及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總額,與查封的房地產、凍結的100萬元股權價值基本相當,因此,本案不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

[案例來源]《陳春蕊、雲南金福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與陳春蕊、雲南金福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12號]

綜上,在判斷訴訟保全是否構成超標的額時,一般不能單單僅看金額上的差距,需要考慮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或其他過錯,保全過錯和債務人的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申請人是否應賠償債務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3、對大標的額財產申請輪侯查封的債權人是否構成超標的額查封?

[實務要點]輪候查封不屬正式查封,不做超額查封計算

[相關法條]《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甘肅高院對蘭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實施的是輪候查封,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據此可知,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於正式查封,並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產生的僅是一種預期效力,類似於效力待定的行為。”

同時,“甘肅高院對蘭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實施的輪候查封屬於訴訟保全措施,在性質和效力上屬於臨時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蘭通公司轉移財產,在客觀上並未對保全的標的進行處置。退一步講,即便本案將來進入執行程序,且甘肅高院在本案中對蘭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實施的輪候查封轉變為正式查封,進而發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兩宗土地使用權變現所得價款究竟還有多少可用於實現本案債權,尚取決於在先查封案件的執行情況。”

鑑於上述分析,“甘肅高院凍結蘭通公司名下三個銀行賬戶存款合計1.819058萬元的措施不構成重複保全,蘭通公司關於甘肅高院對其實施了超標的保全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且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蘭州通用機器製造有限公司與蘭州新區匯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復字第25號]

[裁判觀點2]“關於甘肅金聖麥芽公司答辯提出超標的查封的問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因甘肅金聖麥芽公司賬戶餘額不足,2012年11月1日,鹽城中院查封甘肅金聖麥芽公司名下土地證號為古國用(2006)字第2-2號土地使用權及該公司名下房產權證號為古房權古鎮字第41903號的房產所有權時,該土地使用權已經被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該房產已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古浪縣支行進行抵押登記,鹽城中院的查封屬於輪候查封。故甘肅金聖麥芽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保全或執行措施被解除及抵押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尚不能認定本案存在超標的查封的問題。”

[案件來源]《上訴人江蘇省農墾麥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甘肅古浪金聖麥芽有限公司因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甘民終389號]

綜上,輪候在法律性質上並不屬於正式查封,因輪候查封申請人仍需等在先查封的債權人實現後再轉為正式查封,所以到時所查封的財產還有多少剩餘財產很難估量,所以輪候查封無法認定是否超標的額。

「直擊執行」最高法院:超標的額保全查封的判斷標準、解決方式及救濟渠道如何確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