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法律規定,爭取子女撫養權,哪些是有利的條件?

法律 婚姻 經濟 愛心裡程路 胡開盛律師 2019-04-12

法律知識要點:父母離婚時,如果已生育有子女的,在離婚時必然會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在實務中對於子女撫養的問題一般最難以處理的,因為父母雙方在離婚時往往都想爭取對子女的直接撫養,雙方各不相讓難以調和。在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強制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時法律規定,爭取子女撫養權,哪些是有利的條件?


上述的法律條文是關於涉及子女撫養的原則性條文,在實務中僅起到原則性的指導作用,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導致在具體的個案適用上出現較大的隨意性。因此,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該解釋父母離婚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的處理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務,小編認為父母離婚時如果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對於爭取子女撫養的有利條件,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年齡在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主要是因為兩週以下的子女處於哺乳期,原則上女方撫養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但是原則上女方撫養,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也會排除女方撫養的可能。例如,女方有傳染性疾病、有其他嚴重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儘管子女在兩週歲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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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爭取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爭取成功與否的關鍵,這些有利的條件具體到個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雙方離婚前長期分居,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穩定的居住生活環境就是優勢條件;再比如,父母雙方的條件相當,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這對另一方是有利爭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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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齡在十週歲以上的子女。

年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決能力,能夠自主表達意願,因此父母雙方對於年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主要看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持哪一方的請求。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不是必須要採信該子女的意見,能否支持還是要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前提。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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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蔡某慶向法院起訴稱,2009年6月,蔡某慶經人介紹與李某蘭相識,在親戚們的撮合和極力勸說下,加上自己的年齡也不小了,便於與李某蘭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兒蔡某乙,現年5歲。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李某蘭經常扯是非與蔡某慶吵架,李某蘭經常以要做生意掙錢為藉口不在家裡住,為此蔡某慶也曾多次勸導其回家住。2011年11月李某蘭就變本加厲乾脆不回家了,長期在外面租房子住,對此也從未與蔡某慶商量過。蔡某慶知道其住處後去勸其回家,李某蘭就與蔡某慶爭吵,街道辦主任為此事出面調解,但李某蘭依然不願意和蔡某慶一起生活。

蔡某慶認為,由於原李某蘭在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由於李某蘭長期租房在外,不肯回家,雙方沒有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加之李某蘭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的義務,且分居多年,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另外,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蔡某慶認為自己有房屋,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經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提供更好的環境給女兒生活成長。為此,蔡某慶起訴請求判令:解除蔡某慶與李某蘭的婚姻關係;婚生女兒由蔡某慶撫養,李某蘭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十八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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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蘭答辯稱,同意蔡某慶起訴的離婚,但是堅決不同意女兒由蔡某慶撫養,女兒出生後一直與李某蘭生活在一起,並且李某蘭年紀大了以後也不太可能再生育,所以女兒應當李某蘭撫養。

判決要點: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離婚問題,李某蘭同意離婚,雙方在離婚的問題上達成共識,故蔡某慶請求離婚,法院予以准許。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雙方所生育的女兒蔡某乙由誰直接撫養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精神,法院審理子女撫養糾紛案件,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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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法院認為蔡某乙由李某蘭李某撫養更有利於女兒的身心健康,蔡某乙現年只有五週歲,自出生以來一直跟隨李某蘭生活,平時多由李某蘭照顧。根據蔡某乙的年齡特點和成長環境因素,其由母親即李某蘭撫養更為有利;並且李某蘭已四十五週歲,也曾流產過三次,從生育常識角度考慮,蔡某乙由李某蘭撫養更能體現相關法理和法律精神。故此,蔡某乙應由李某蘭李某撫養。基於當地的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考慮,蔡某慶蔡某甲每月應承擔1000元撫養費。

判決結果:根據上述理由,法院判決准予蔡某慶與李某蘭離婚;蔡某慶與李某蘭的婚生女兒蔡某乙由李某蘭撫養,蔡某慶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給付女兒蔡某乙10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十八週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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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本案中,蔡某慶與李某蘭離婚時,雙方的婚生女兒有五週歲,並且雙方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即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女兒。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考慮確定由哪一方撫養。最終法院判決女兒由母親李某蘭直接撫養,理由有兩個:一是分居期間女兒長期跟隨母親生活,有穩定的居住生活環境;二是女方年齡較大,離婚後即使再婚的,生育已是不太可能。這兩點理由在司法實務中均是對爭取撫養權的有利因素,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女兒由被告李某蘭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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