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離婚前買房送人,4年增值300多萬,前妻發現後告上法庭'

法律 購房 婚姻 揚州晚報 2019-08-08
"

離婚兩年後,女子林某偶然發現,在離婚前,前夫竟然偷偷給他人買了一套房子,價值170餘萬。林某將前夫吳某和房主許某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審判,吳某對許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人許某返還原告林某全部購房款,及在此期間資金佔用的利息,吳某和林某對這筆資金另行分割。

"

離婚兩年後,女子林某偶然發現,在離婚前,前夫竟然偷偷給他人買了一套房子,價值170餘萬。林某將前夫吳某和房主許某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審判,吳某對許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人許某返還原告林某全部購房款,及在此期間資金佔用的利息,吳某和林某對這筆資金另行分割。

前夫離婚前買房送人,4年增值300多萬,前妻發現後告上法庭

離婚前買房子送人, 前妻發現後告上法庭

林某和吳某於上世紀90年代結婚,2015年7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位於揚州市的一套住房、一間商鋪產權和一輛轎車歸女方林某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男方吳某享有和承擔。

離婚兩年後,2017年7月,林某偶然發現,前夫吳某曾於2013年年初將170餘萬元匯付給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購置房產,該房產登記在許某名下。

林某認為,前夫吳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許某,幫助許某購置房產,顯然並非出於日常生活的需要,亦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贈與合同無效,並要求許某返還相關財產。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法院認定贈與行為無效

林某向法院提交了許某的購房合同及房產信息各1份,證明吳某支付的購房款是為許某買房使用的,且系全款付清,許某在未支付房款的情況下獲得了房產的全部產權。

許某不認可自己和吳某之間存在著贈與行為。對於涉案的170餘萬元,許某稱,那是因為她介紹工程給吳某的酬勞。許某向法庭提供了招標文件複印件、投標確認函覆印件等文件,用以證明她為吳某介紹項目,吳某支付給她170餘萬元的報酬。法院認為,許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170餘萬元系吳某支付的報酬,故對許某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吳某將與原告林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170餘萬元贈與被告許某,用於購買房產,雙方雖未簽訂贈與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本案中的170餘萬元,系被告吳某與原告林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財產,被告吳某未經原告林某同意擅自處分,且事後並未得到追認,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

房子增值300多萬, 索要房子增值款被駁回

經申請法院調查,許某已於2017年5月將涉案房屋以近500萬元的價格轉讓,房屋增值300餘萬元。林某認為,由於該房屋系吳某贈與許某,且許某對該房屋的增值並無實際貢獻,因此許某應將增值價款返還。

法院認為,林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許某用於購買房屋的購房款,系吳某於2013年從個人銀行賬戶為被告許某支付給開發商,林某對增值款的主張,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相關法律,法院於近日對本案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吳某將170餘萬元贈與被告許某的行為無效;被告許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林某170餘萬元;被告許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某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通訊員 李雅茹 記者 劉旺

編輯 土豆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