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欽州港長航物流有限公司與廈門南泰船業有限公司、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糾紛案
——海事強制令的法定條件
關鍵詞
海事強制令 請求人
裁判要旨
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前提是請求人對被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六條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案件索引
一審:廈門海事法院(2018)閩72行保3號(2018年7月20日)
"欽州市欽州港長航物流有限公司與廈門南泰船業有限公司、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糾紛案
——海事強制令的法定條件
關鍵詞
海事強制令 請求人
裁判要旨
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前提是請求人對被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六條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案件索引
一審:廈門海事法院(2018)閩72行保3號(2018年7月20日)
基本案情
請求人欽州市欽州港長航物流有限公司稱,其於2018年6月5日委託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運輸19個集裝箱的白糖,該公司將白糖交由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運輸,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又將白糖交由廈門南泰船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南泰77”輪運輸。
後由於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出現債務危機,二被請求人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和廈門南泰船業有限公司因無法收回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租金,指令“新南泰77”輪中途停靠在泉州市後渚港,要求請求人支付相關費用才可提貨。
故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法院責令二被請求人立即向請求人放箱放貨,並將白糖退運至泉州市圍頭港。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於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閩72行保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請求人欽州市欽州港長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請求人收到民事裁定後並未提出複議,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前提是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本案中,根據請求人提交的貨物託運單,該託運單體現的是其與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和二被請求人之間並不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同時該託運單也不能證明請求人具有物權。請求人稱被請求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而本案涉及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故請求人對被請求人不具有海事請求權,請求人提交的託運單也不能證明被請求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綜上,請求人的申請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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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強制令的法定條件
關鍵詞
海事強制令 請求人
裁判要旨
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前提是請求人對被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六條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案件索引
一審:廈門海事法院(2018)閩72行保3號(2018年7月20日)
基本案情
請求人欽州市欽州港長航物流有限公司稱,其於2018年6月5日委託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運輸19個集裝箱的白糖,該公司將白糖交由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運輸,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又將白糖交由廈門南泰船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南泰77”輪運輸。
後由於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出現債務危機,二被請求人南安市永盛船舶租賃有限公司和廈門南泰船業有限公司因無法收回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租金,指令“新南泰77”輪中途停靠在泉州市後渚港,要求請求人支付相關費用才可提貨。
故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法院責令二被請求人立即向請求人放箱放貨,並將白糖退運至泉州市圍頭港。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於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閩72行保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請求人欽州市欽州港長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請求人收到民事裁定後並未提出複議,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前提是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本案中,根據請求人提交的貨物託運單,該託運單體現的是其與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和二被請求人之間並不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同時該託運單也不能證明請求人具有物權。請求人稱被請求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而本案涉及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故請求人對被請求人不具有海事請求權,請求人提交的託運單也不能證明被請求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綜上,請求人的申請應予以駁回。
案例註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作出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根據該規定,首先,請求人需證明對被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請求權的基礎主要是合同關係或者是侵權關係。具體到法律規定,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列出的二十二項海事請求。從本案來看,如果請求人基於合同關係向被請求人主張,其提交的託運單隻體現的是其與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和二被請求人之間並不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因此其無權依據合同關係向被請求人主張。如果請求人基於侵權關係來主張,認為二被請求人侵犯了其物權,則必須先證明其享有貨物的物權,但請求人只提供了託運單,該託運單隻能證明託運人為請求人,並不能證明請求人享有貨物的物權,因此請求人亦不能以侵權為由被請求人提出主張。在請求人無法證明其對被請求人具有海事請求權的前提下,自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本案的運輸為沿海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範圍內。
綜上,請求人的海事強制令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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