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許可申請四個時限不容含糊

法律 國內宏觀 宏觀經濟 財經 中國會計視野 2017-08-02

《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2014年2月,國家稅務局總局印發《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明確規定延期繳納稅款是行政許可事項。

延期繳納稅款是納稅人一項重要的權力,當納稅人出現不可抗力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時,或者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時,就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許可,經同意後,在許可的期限內繳清延期的稅款時,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許可申請中,稅務機關必須關注其中的四個時限。

一是申請期限。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當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簡單地說,就是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的申報期限內提出: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的稅款是按月申報的,如一般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城建稅等,一般月後15日(不考慮節假日順延,下同)內提出申請;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的稅款是按季申報的,一般季後15日內提出;對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應補繳的稅款,一般在5月31日匯繳期限界滿前申請。

二是稅款屬期。《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申請日必須滿足“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也就是說,申請延期繳納的稅款屬期,一定是申請當日應當申報繳納的當期稅款。對於往期未繳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儘管存在應繳未繳稅款,但其申報期限已經超期,稅務機關不予許可。

三是延期期限。《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是審批時限。延期繳納稅款是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在《稅收徵管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時限,但規定該項許可申請的審批權限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許可受理機關無法當場作出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許可申請後,應在20日內作出決定,最長不超過30日。稅務機關對延期繳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由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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