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澤法院用“拘留”給失信被執行人普法

法律 刑法 彭澤縣人民法院 2019-05-20
彭澤法院用“拘留”給失信被執行人普法

申請執行人胡某與被執行人吳某系朋友關係,2015年11月吳某以資金週轉為由向胡某借款30萬元,約定了還款時間及利息,同時出具借條了一份。借款到期後,胡某經多次催討無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吳某應償還借款本息共計25萬元。判決生效後,吳某未履行判決義務,申請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於2017年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吳某為逃避債務外出務工、住址不詳,執行法官採取電子、郵寄等方式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均未能送達成功。執行法官先後三次運用網絡查控和線下房產查詢等手段查詢財產,均一無所獲,致使案件長期執而未結。近日,吳某因家庭事務回家,申請人得知後,向彭澤法院反映此事,該院立即組織執行幹警趕赴吳某家,成功將其拘傳到法院。執行法官耐心地給吳某做工作、普及法律知識、闡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但吳某態度堅決,以不懂法、不會法且無能力履行還款義務為由拒絕執行,故法院對其作出15日的司法拘留強制措施。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是一紙空文,它代表著國家的法律。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各項義務,是公民和法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如拒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追究其刑事責任。希望“失信被執行人”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要認清形勢,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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