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這4種人的簽名有區分,寫錯了會出大事!

法律 鵝掌柴 法制 社會 法律常識講堂 2018-12-06

民間借貸是一種資源豐富、快速便捷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具有隨意性和風險性,若借款條據沒寫清楚,容易引發糾紛,甚至訴至法院也沒辦法解決。

案例一

2009年5月27日,被告吳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主要載明:“茲向王某借款人民幣95000元,借款期限1年,此項借款用途為用於公司資金週轉。”被告吳某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並捺印,被告陸某在被告吳某的簽名和借條落款時間的正下方簽名並捺印。

嗣後,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吳某、陸某催討借款無果後訴至法院。被告陸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

借條上這4種人的簽名有區分,寫錯了會出大事!


法院判決

被告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被告吳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還在該借條被告吳某簽名的正下方簽名捺印,應視為共同借款人

案例二

2007年1月18日,於某向江某出借10萬整,江某出具借據一張,內容為:“今借到於某人民幣10萬元整,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5%。”江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江某”。李某在借據的左側空白處簽名,未註明身份。

借款到期後,江某下落不明。於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10萬元借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李某在庭審中辯稱其雖然在借據上簽字,但是,既非保證人,亦非共同借款人,僅是見證人。

借條上這4種人的簽名有區分,寫錯了會出大事!


法院判決

江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江某”,而李某在借據的左側空白處簽名,從交易習慣和生活經驗看,李某不應認定為借款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李某也不應認定為保證人。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三

陳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A公司的客戶,彼此有業務交往。陳某向李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現因業務發展需要,借李某人民幣100萬元整,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A公司加蓋公章、陳某簽名但未註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後李某起訴要求A公司和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借條上這4種人的簽名有區分,寫錯了會出大事!


法院判決

按一般理解,在落款處簽章的均為借款主體,而A公司、陳某分別在落款處蓋章、簽字,並且沒有註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理解為A公司和陳某皆為借款人;

陳某認為其是作為法定代表人在借條上簽字,那麼,其在簽字時應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對其身份進行註明,現陳某在簽字時並未區分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其簽名具有獨立性,可認定為個人行為;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和陳某為共同借款人。

總結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一般借條上會出現的身份有四種: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問題可能直接影響法院的認定,因此該問題十分重要。一般認定規則為:

1、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2、落款註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真是見證人,在借款人下方簽名一定要註明見證人,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3、在借條上簽字但沒有註明保證人身份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出借人在要求保證人簽字時應當注意要求其註明保證人身份。4、法定代表人簽名在借款人處簽名但未註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很可能被認定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為共同借款人。


綜上所述,以借條為形式的民間借貸在生活中廣泛應用,其落款應根據實際情況註明清楚,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上述規則為一般規則,不排除有具體案件情節影響法院的認定結果。

來源:法律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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