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6個月?這個當事人拆遷5年後,通過起訴拿回補償款

法律 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吉林 京尚拆遷律師 2019-06-12

有拆遷戶說過這樣一句讓我印象深刻的話,"拆遷了,想拿一份合理的補償款,要經過九九八十一難。"這雖然有些誇張,但也體現了徵地拆遷中存在的一些違法亂象,讓被徵收人雖然內心既期盼拆遷,又擔憂能不能拿到合理補償。吉林一位被徵收人,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印證了這份擔憂並非毫無道理。好在,法律為他聲張了正義,拖欠了5年的補償款如數拿回,還爭取到了5萬元的損失賠償。

行政訴訟時效6個月?這個當事人拆遷5年後,通過起訴拿回補償款

簽訂補償協議未約定支付時間,劉先生的補償款"爛尾了"

2014年,吉林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找到劉先生(化名),協商將劉先生家的地上附屬物轉讓給經辦中心。經過幾次溝通協商,雙方就補償價格達成一致。

2014年3月19日,吉林某市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與劉先生正式簽訂了《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劉先生自願將地上附屬物轉讓給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經辦中心向原告支付補償款199980元。

但這份協議出現了一個小小的陷阱,徵收方並未明確約定這筆補償款的具體支付時間。徵收方告訴劉先生,補償款隨時可以支付給他,完全不用擔心劉先生聽了相信徵收方不會跟自己信口開河,於是也就沒有懷疑什麼。殊不知,就是這麼一個疏忽,給劉先生帶了很大的麻煩。

簽訂補償協議後,徵收方很快辦好了手續,劉先生也按協議要求交出了地上附屬物。但是,接下來的兩個多月裡,徵收方對於補償款具體何時支付一直模糊其詞。劉先生漸漸覺得整個事情慢慢變了味兒,他多次找到徵收方理論,討要補償款,均空手而回。

行政訴訟時效6個月?這個當事人拆遷5年後,通過起訴拿回補償款

物價房價逐年上漲,補償款卻五年未支付,劉先生一紙訴狀將徵收方告上法庭

徵收方並不否認協議,但就是不主動支付給劉先生約定的補償款。時間就在徵收方反覆"打太極"的過程中消耗著,一晃就過去了5年。這筆補償款仍然沒有給到劉先生手裡,而現實當中的物價和房價早就和5年前大不一樣了,也就是說,這筆沒有支付的補償款實際上是不斷的在貶值的。

對於自己當初過於輕信於人,造成現在進退兩難的局面,劉先生打從內心裡後悔了很多次,家人也埋怨他籤協議太粗心大意。

眼看這筆補償款有變成"陳年爛賬"的危險,劉先生忍無可忍,寄望於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他諮詢了北京律師,律師告訴他,像他這種問題屬於協議違約,拿回補償款是正當要求,同時還可以追究徵收方的違約責任。律師的分析讓劉先生維權的信心更足了。既然自己解決不了這個問題,那麼法律總能解決吧。劉先生抱著這個想法,委託了律師,一紙訴狀將徵收方告上了法庭。

在律師的指導下,劉先生提出了三個重要訴求,一是要求徵收方支付自己的補償款199980元。二是要求獲得賠償,即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2%標準,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的利息損失共計5萬餘元。三是主張訴訟費用由該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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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圖文無關)

那麼,徵收方對於這三個訴求又是什麼樣的態度呢?

徵收方:五年後才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被告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直接從起訴期限入手,展開了狡辯。

徵收方辯稱,劉先生起訴已超法定起訴期限。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6個月,原、被告簽訂《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書》的時間是2014年3月19日,原告劉先生至2019年4月4日才起訴,顯然早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限,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接著,徵收方又對於劉先生主張的利息損失提出了質疑:雙方簽訂的《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書》中並沒有約定利息,劉先生的主張也就沒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應予以支持。

初次庭審交鋒,徵收方提出的辯訴看似合理合法,劉先生訴訟時間確實也較晚,拆遷補償案件中主張利息賠償的也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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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拆遷律師見招拆招,指出徵收方和劉先生在2014年3月19日簽訂了《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書》,約定劉先生將地上附屬物轉讓給被告徵收方之後,被告徵收方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劉先生地上附屬物補償款199,980元。協議簽訂後,劉先生向徵收方交付了房屋和附屬物。但徵收方至今未向原告劉先生支付上述款項。徵收方明顯違約。

同時拆遷律師提交了協議原件,在充分的事實和證據面前,案件走向逐步有利於原告劉先生。

法院:被告不履行協議義務超出合理期限,判決支付補償款及利息5萬餘元

首先,對於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法院認可其合法性。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先生與被告徵收方簽訂《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或者存在其他導致協議無效的事由,亦未主張撤銷該協議,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為合法有效的行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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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關於超出起訴期限的問題。法院認為,協議書雖未約定付款期限,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權利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定,原告劉先生稱簽訂協議時,行政機關承諾隨時可以付款,其是在簽訂協議書後兩個月開始向被告索要補償款,被告對此未予否認,故被告應自簽訂協議書後兩個月,即2014年5月19日起承擔怠於付款的賠償責任。

再次,對原告劉先生主張的利息損失。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按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為62,429.31元,原告劉先生僅主張51,995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表示,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吉林某市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劉先生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199,980元,利息損失51,995元,合計251,975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市某區房屋徵收經辦中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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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一份暗藏陷阱的補償協議讓劉先生足足等了五年才拿回補償款。他的遭遇也提醒咱們被徵收人,拆遷協議的每一個條款都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細審查,尤其是涉及到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由於未能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這5年時間周邊房價和物價的大變,也讓劉先生的補償款實質上遭受了明顯損失。咱們千萬要引以為鑑。

此外,本案中,地方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也給我們充分展示了法律的力量,公平正義的陽光守護和照耀著咱們每一位被徵收人。

因此,大家在遭遇徵地拆遷不合理的問題時,要及時啟動維權程序,將拆遷當中的"硬骨頭"交給律師去應付,避免遭受更大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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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愛土拆遷律師團 楊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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