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湘中公證處成功識破一起不法融資貸款案件

法律 法制 社會 婁底新新網 2017-07-28

婁底新新網訊 融資有風險,公證助識別。公證常被西方學者形象地稱為“重大經濟民事活動的安全閥與過濾器”,因為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要依法對當事人的身份、行為能力,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當事人所申辦的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調查,以防止不法經濟活動和無效合同的出現。

近日,婁底市湘中公證處切實發揮“安全閥與過濾器”作用,及時發現新情況,幫助婁底市一家企業成功識破一起不法融資貸款案件,把不法經濟活動遏制在萌芽狀態,避免了該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今年6月底的一天,婁底某企業負責人來到市湘中公證處諮詢辦理質押擔保合同公證,並賦予該合同強制執行效力。該類公證旨在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憑公證機構簽發的執行證書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而無需經訴訟程序,減少當事人麻煩,節約時間和經濟成本,也是債權人防止老賴的有效手段。

因該合同標的數額較大,市湘中公證處負責人迅速組織召開處務會議,審查了合同內容。經審查得知,婁底某企業向自然人胡某某借款數千萬元,重慶某公司作為該合同的資金監管方對借款資金進行監管。審查完合同後,市湘中公證處告知企業負責人該合同存在放款時間不明、違約責任苛刻等諸多瑕疵,需完善後方能辦理,並將合同中需要修改的問題及辦理公證所需的證明材料一一列上清單,交與企業負責人。但企業負責人面露難色,公證員立即詢問是否有其他困難需要幫助,企業負責人告知公證員,對方(即放款方和資金監管方)不同意對合同進行修改,且需要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打電話告知對方該公證可以辦理方能前來辦理。企業負責人的一番話讓公證員更加警覺,於是進一步敏感地詢問企業負責人對放款方是否有過細緻的調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是債權人追回債權的一種非訴解決機制,能減少債權人的訴訟成本。按常理,債權人應當積極主動配合辦理公證,從而保護自身的權益。但當事人堅稱已經多次調查放款方資質,並未有異常情況。於是公證員提議,讓其再與放款方作進一步溝通。若對方同意修改合同,便可讓對方攜公證所需資料前來市湘中公證處辦理。

數日後,婁底某企業負責人再次來到市湘中公證處,與公證員就該案件進行溝通。對方仍然堅持需公證機構發出要約方來辦理,或者辦理委託書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該公證,但公證員認為應該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辦理公證,且放款方的實際情況仍需核實,有必要當面詢問三方當事人。婁底某企業負責人採納了公證員的意見,並要求派公證員前往重慶幫助核實後辦理。為便利當事人,市湘中公證處指派了公證人員連夜趕赴重慶核實有關情況。

婁底某企業負責人經過幾番溝通,放款方和資金監管方答應與公證人員見面。見面後,公證人員向對方提出貸款與監管方資質、合同內容、實際履行等多個環節的具體問題,但對方卻不能一一回答清楚,並且放款方和資金監管方在起草合同時非但不謹慎,且不接受修改完善的意見,要求借款方一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卻又極不配合,已然違背常理。經此會面後,婁底某企業負責人也意識到放款方和資金監管方值得懷疑,並決定不再與對方聯繫借款事宜。

婁底市湘中公證處負責人介紹說,公證員作為法律專業人士,被稱為“刀尖上的舞者”,必須時刻保持高度的職業警覺和工作責任感,在審查證明材料、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的同時,還要與當事人進行多角度的動態深入交流,查明當事人申辦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揭示並防範各種風險。在該案件中,公證的作用得以充分體現,真正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通訊員:羅賽紅 記者:黃 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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