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糾紛,合肥小夥欲將女友推下24樓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安徽財經網 2017-05-05

經過:今年26歲的劉某,太和縣人,大學文化。經依法審理查明,去年6月9日,其女友約其見面,提出分手,劉某不同意並一路跟隨至張某住處。當日下午16時許,張某乘坐出租車將劉某送至合肥市高新區淮礦馥邦天下小區劉某住處。

在該小區21幢某24層過道平臺處,劉某再次要求張某和好,遭拒後情緒激動,萌生了將張某推下24樓自己再跳樓的想法,便突然將張某抱起扔在護欄外小平臺,自己隨即也翻出護欄。張某緊緊抓住護欄不放,劉某數次採用拖拉、掰手等方法,欲將其推至樓下,期間不斷要求張某同意和好。

張某大聲呼救,左右手交替抓緊護欄及劉某衣服,雙方僵持20分鐘後,張某為脫離危險同意和好。該小區物業人員趕到現場,和張某一起勸說劉某並報警。劉某情緒穩定後,與物業人員合力將張某從護欄外救出。民警趕至現場將劉某帶離。

次日,劉某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決定監視居住。

之後,張某對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因感情糾紛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某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減輕處罰。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劉某的行為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規定,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

宣判後,劉某提出上訴。劉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且主動自首,應當免除處罰,且劉某從事翻譯工作,判處緩刑影響其出國工作,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免除刑事處罰。

針對上訴人劉某的上訴理由及二審檢察員的意見,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另外,經查,公安機關對被害人作的《檢察筆錄》和傷情照片證實上訴人劉某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左手腕處和左腳踝受傷,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劉某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損害,對上訴人劉某故意殺人罪犯罪中止減輕處罰並無不當。

結果:二審合肥中院認為,上訴人劉某因感情糾紛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根據上訴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刑罰,量刑並無不當。最終,合肥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星哥點評:本案中,原本能夠和和氣氣解決的戀愛糾紛,險些因為男子劉某的過激行為釀成慘案。所以男女朋友之間,有問題要好好協商解決,不能採取過激的行為,否則再多悔恨的淚水也為時已晚。

正言 記者 王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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