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想送掉孩子,杭州一中間人牽線成功送養孩子,女子卻報警了!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青年時報 2017-06-22

一個未婚先孕的母親要送掉孩子,一個多年不孕的女子想抱養孩子,中間人阿曹幫他們牽線搭橋,談成了收養。但是阿曹沒按之前說好的,給孩子生母錢,母親報警。現在,阿曹涉嫌涉嫌拐賣兒童罪被起訴。

阿曹被帶上法庭時,神色自若。他個子偏矮,看起來不到1.60米。但30歲的他,已六進宮,從2008年開始,基本上在監獄度過,除了一次搶劫罪,其他都是盜竊罪,但這次他涉嫌拐賣兒童罪。

出獄後

想以販賣出生醫學證明牟利

事情要從2016年11月14日說起,那天阿曹刑滿釋放。他說,自己坐牢坐慣了,出來後第一件事是想辦法弄錢。他在網上看到有人在買賣出生醫學證明,他也想用這個法子賺錢。他馬上加入相關的QQ群,開始尋找上下家。

很快,他找到了“賣家”:在上海懷孕待產的阿花。她未婚先孕,男友要她墮胎,她不願意,但也無力撫養,就想生下來抱給有需要的人家養。接著,阿曹找到了第一位買家。

阿曹加了阿花的QQ,謊稱自己已婚,一直沒有孩子,希望等她生下來後抱養,並把阿花騙到富陽待產,假意承諾支付其生產費、營養費等合計8萬元。

阿花怕上當,要求看阿曹的戶口本等身份證明。阿曹就從網上做了一本假證,拍給阿花看。阿花看後,放心來到富陽待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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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找買家

3天后簽訂收養協議

12月13日,阿花產下一名女嬰。因第一位買家要的是男嬰的出生醫學證明,這筆交易因此飛了。

不甘心的阿曹,迅速在網上找到了第二位買家:想收養女嬰的江蘇人阿湖。阿湖結婚多年未孕,很想要個孩子。阿曹騙她說:“我和女朋友未婚產子,急欲將新生女嬰送養。”

12月13日下午,阿湖就和家人趕到富陽,在醫院裡見到了阿花。阿曹讓阿湖不要說明身份,同時騙阿花,來的人是他家人。於是,大家“各懷鬼胎”地坐在一起商量收養協議。

12月16日,阿花和阿湖簽訂收養協議,阿湖支付阿曹4.7萬元後,將女嬰帶回江蘇。

錢一到手,阿曹就開始打算脫身。他先付給阿花1.5萬元,再將阿花帶到蕭山區,趁阿花去辦手機卡時逃之夭夭。

一開始,阿花還能打通阿曹的電話,要求付清餘款,並開始懷疑他是人販,要求把孩子送還。但這樣攤牌後,阿花就被阿曹拉黑了,再也沒了音信。阿花只好向公安富陽分局報警。12月27日,阿曹被抓獲歸案,今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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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孩子被生母接回

阿曹涉嫌拐賣兒童罪

如今,孩子已被親生母親阿花接回撫養。

阿花報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5000元,而阿曹身上只剩下4937.5元,3萬多元都被他用於還債和消費。

從偵查到審查起訴階段,阿曹均自願認罪認罰。在法庭上,他說:“我知道犯罪了,不能為了錢賣孩子。但是,我本來沒想賣孩子,因為對方不要女嬰的出生證明,才想到這個辦法。這裡面也有客觀因素,不全是我一個人的緣故。”他懇請法官從輕處罰。

公訴人認為,阿曹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

該案將擇日宣判。

檢察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有法定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此外,本案中,阿花、阿湖兩人私下收養、送養孩子,其實都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且,收養人、送養人都要具備多項法定條件。

因此,私下送養、收養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有關收養的規定,其收養行為不合法。有償的收養行為更不可取,一旦送養的兒童系通過不合法渠道,如送養的孩子為拐賣來的兒童,則送養人與收養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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