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網第e時間:濫用職權獲利幾十萬 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覃金平一審獲刑6年

法律 經濟 黃金 法制 合肥網 2017-05-27

安徽商報 合肥網 無線合肥訊(記者 齊美義)5月24日,記者獲悉,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覃金平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覃金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並對被告人覃金平非法所得41萬餘元人民幣、2000美元及10克黃金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覃金平自2001年1月至2015年7月先後任黃山市政府副祕書長,屯溪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黃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黃山市政府祕書長,黃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黃山市政協副主席。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少繳土地出讓金、承攬市政工程、房地產開發、人事安排、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共收受賄賂41萬餘元人民幣、2000美元及10克黃金。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50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金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犯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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