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市公安局出臺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臨夏市人民檢察院 臨夏市人民檢察院 2017-08-28
臨夏市公安局出臺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臨夏市公安局出臺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臨夏市公安局出臺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近日,臨夏市公安局制定印發《臨夏市公安局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實施辦法共有十四條,根據中共臨夏市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檢察院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建設的意見》和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於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規定》,對公安派出所主動接受派駐鎮(街道)檢察室法律監督工作進行了細化。

臨夏市公安局出臺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實施辦法強調,派駐鎮(街道)檢察室有權對公安派出所的刑事立案、偵查活動開展法律監督。公安派出所依法接受派駐鎮(街道)檢察室的法律監督,積極配合派駐鎮(街道)檢察室調閱刑事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受理臺賬、涉案物品登記臺賬、各類卷宗等檔案資料,提供所長或法制員警綜平臺賬號、口令審閱電子卷宗,為派駐鎮(街道)檢察室開展工作提供便利,進一步促進公安派出所依法、公正、規範、文明執法。

實施辦法明確,派駐鎮(街道)檢察室主要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派出所在刑事立案過程中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兩類違法行為,以及在偵查活動中的刑訊逼供或者採取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違法採取、變更、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違反規定採取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的;徇私舞弊,放縱、包容犯罪分子的;在偵查活動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個規定的行為的六種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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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要求,公安派出所法制員全程陪同每月定期走訪公安派出所所在鎮(街道)檢察室工作人員,主動提供開展法律監督需要查閱的相關資料。公安派出所應積極配合鎮(街道)檢察室對群眾或其它機構投訴的問題進行審查,可以複製、提交相關案件材料。對鎮(街道)檢察室作出的公安派出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公安派出所應及時整改並開展警示教育。公安派出所要配合鎮(街道)檢察室在該所醒目位置公開鎮(街道)檢察室工作職責和聯繫電話,方便人民群眾監督。

實施辦法提出,公安派出所要與鎮(監督)檢察室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協同鎮(街道)檢察室、人民法庭、司法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並要建立聯絡員制度,每季度進行執法信息通報和法律監督信息反饋。

原創

第63期

文字丨研究室

編輯丨法鴻梅

END

臨夏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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