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光臨蘆溪縣法院網,您是本網第

法律 刑法 經濟 政法 蘆溪縣人民法院 2017-05-25

貪圖小利終獲刑罰

蘆溪法院網訊 上慄男子林某某從事家禽收購生意,因貪圖小利,在明知是盜竊所得的家禽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低價收購幫助銷贓,銷售數額價值17349元。

蘆溪法院認為,林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事前與同案犯王某、劉某、趙某通謀,答應幫助銷贓,主觀上形成“你盜我銷”的約定,客觀上在同案犯王某、劉某、趙某盜得家雞後又幫其銷售贓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共犯,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林某某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案發後,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在歸案後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編輯:蘆研

相關推薦

推薦中...